公物仓”是涉案物品管理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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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3-31 15:00:32

一旦对涉案财物保管处置不当,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严重贬值,而且容易引发纠纷,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

 金泽刚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市场监管领域涉案物品管理“公物仓”启动仪式。今后,两部门在行刑衔接办案过程中查处的涉案物品将在“公物仓”中完成集中存储、管理、取证、处置,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执法更加规范。

据媒体报道,“公物仓”运作机制以执法规范化为落脚点,细化了各单位在机制运行中对于涉案物品的移交、流转、调用、处置等工作的职责任务与规范要求,确保涉案物品全流程规范管理。由此,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动执法与行刑衔接过程中扣押的大宗、特种涉案物品,可以按要求就近存入“公物仓”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地点,这极大拓宽了涉案物品存储渠道,有效解决了基层办案难题。

长期以来,食药品、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种类繁多,除了涉及金银、珠宝、名表、电子设备等常规财物,还有生鲜、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需要特定储存条件的特殊物品。它们不仅是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或两法衔接的重要物证,而且还涉及物品自身价值损耗、环境保护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保管、妥善处置一直是基层执法办案的一大难题。

从实践情况来看,此前很多地方对以上涉案物品多是由办案单位或就近找场地、库房存放,或就地封存,难以建立全流程规范管理制度,这给涉案物品存储与处置带来了风险隐患。“公物仓”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深化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有效降低涉案财物在随案移送过程中出现的损失风险,切实提高物品流转效率,提升案件办理效能。

其实,不只是食药品、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领域的刑事案件,整个刑事办案领域、行刑衔接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封存、流转、处置不规范都是存在已久的顽疾。

对此,公安部此前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同时要求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对于易损毁、易灭失腐烂、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以及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

然而,上述规定在现实中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地方对于车辆等大型涉案财物,经常是堆在露天场所,导致财物损毁严重,最终难以物归原主,收缴国库也没有什么价值;一些生鲜、药品也因保管不当腐烂变质,这些做法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严重贬值,而且容易引发纠纷,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客观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财案件越来越多,涉案财物也越来越多,受移送、保管和处置条件的限制,办案人员严格依法依规管理确实存在困难;二是在主观上,虽然《规定》明确要求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涉案财物,但具体管理还是归口在各办案单位,有效监督难以施行。而且,客观条件的不足也容易成为主观上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物仓”机制的试行是对涉案物品管理的有益尝试,具有积极的创新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公物仓”机制坚持的仍然是办案与保管相互分离与制约的原则,即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实施适当的权力制衡,这有助于厘清办案机关与受委托保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从长远看,这一机制的目标不能仅仅停留在提高涉案财物流转效率,提升案件办理效能层面。基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该根据涉案财物性质建立多层次的保管监督体系,让涉案财物最大化发挥应有经济效用,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提升办案效能、发挥财物效用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三赢局面。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