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调研】全面贯彻落实新民诉法 切实提升司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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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2-22 15:46:17

卢君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院长

司法质效是司法质量效率的简称,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整体成效的集中反映。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回应了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对推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人民法院工作质效提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正确认识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矛盾纠纷的增多。2021年重庆法院受理案件132.1万件、审执结115.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0.5%、24.7%,法官人均结案421.7件,同比增加91.1件,法官工作负荷重,解决人案矛盾成为当务之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线上诉讼活动和电子送达催生了在线诉讼规则入法的需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精神,此次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修订,精准衔接前序改革试点工作,回应了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

面对海量纠纷,法院既需要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推动诉源治理落地落实,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分流案件,也需要在案件诉至法院后,按繁简程度统筹资源、设置程序,实现“快慢分道”、提速增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此次修法主要对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进行了修正和优化,通过搭建桥梁,提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效果;通过简案快办,提升司法效率;通过繁案精审,优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质效;通过强化程序选择权,实现司法为民;通过有效监督,增强当事人程序保障,提升整体司法效能。

此次修法的核心可归纳为“提速、增效、划界”。“提速”体现在优化独任审理、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规定上,通过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节约司法资源;通过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满足人民群众及时、高效的解纷需求;通过缩短公告送达期限,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增效”即提升司法整体效能,将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解绑,便于司法资源灵活优化配置,推动资源投入与诉讼程序“匹配适当,精准施力”。“划界”即加强对小额诉讼、独任制、在线诉讼的制约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明确审判权行使边界,为监督管理制订规则。

二、充分发挥中级法院职能,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提升司法质效

充分发挥中级法院的审判职能。一是合理运用司法确认程序,理顺诉调对接规程。正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司法确认程序管辖规则,与各类专业化诉外解纷机构合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协调联动,切实统筹资源、理顺流程,拓宽非诉方式化解纠纷途径,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社会化水平。二是充分运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独任审理模式,完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规则,准确界定各类案件速裁审理适用范围,强化二审依法纠错、定分止争的功能。三是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进一步探索在线诉讼技术配套机制与规范标准,注重培训法官在线诉讼能力和科技应用能力,提高在线诉讼占比和应用深度,建立“以电子送达为主、线下送达为辅”的送达工作新模式,提高送达效率。

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指导作用。一是强化上诉审查与审判监督,发挥依法纠错职能,规范一审案件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小额诉讼等制度落实到位;通过评估指标调控、定期会议推进、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提升小额诉讼等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总结调研,收集研究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问题;定期通报辖区法院案件收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等信息,梳理研判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运行的弱项短板,提出建议。

充分实现两级法院联动。一是联动助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利用基层法院的多元纠纷化解平台,精确对接司法确认程序,缩短纠纷处理期限,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二是用好两级法院联动制度。通过条线工作指导、类案裁判规则统一发布、改发案件双向沟通、执行工作督导等体系化的联动机制,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三是用好审判质效运行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文档、电子社区、微课程等形式总结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重点难点、类案裁判方法与辖区法院共享。突出案例的作用,建立案例共享机制,打造新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典型案例,提升两级法院司法质效。

三、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提升司法质效需把握三个结合

与繁简分流试点成果相结合。在前期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各级法院扎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创新性地推出一系列纾困解忧的诉讼机制。重庆一中院坚持创新引领和科技支撑,通过加快案件流转、推进简案速裁、注重类案专办、实行繁案精审和提升辅助水平等多种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充分用好改革试点的有益成果,确保诉讼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地。

与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相结合。要实现“快慢分道”,识别简案和监督案件质量是确保司法质量的关键。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审慎审查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及小额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防止案件分类错误导致当事人权利减损。要不断细化院庭长监督个案的类型、程序、边界,嵌入案件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院庭长对标的大、影响大、疑难复杂、人民群众反响大的案件的监管,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与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相结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时,基层法院要特别注意对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普通程序的适用,推动简单案件高效、快捷、实质性化解;中级法院要注重二审独任制的有效运用,减少较高层级法院疲于办案,对下监督指导不足的现象,实现各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