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评: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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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发布时间:2022-02-10 10:52:03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李俊慧

北京冬奥会各项赛程正火热推进,本届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也迎来火热追捧。“一墩难求”,吉祥物周边商品的供不应求,催生了一个新词,也“开发”出了一批民间高手——从剪纸到面食,从绘画到3D打印,一系列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创意作品让人目不暇接。

就在大家沉浸在各种创意作品带来的惊喜时,网上也出现一个问题,这种创作会不会碰到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红线”?

答案很快揭晓。《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吉祥物属于典型的“奥林匹克标志”范畴,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其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就是说,个人基于对“冰墩墩”“雪容融”的喜爱,绘制或创作包含“冰墩墩”“雪容融”元素的美术作品或剪纸作品等各类作品,创作行为本身不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专有权的侵犯。不过,如果将相应作品进行拍卖或出售,甚至创作大量类似作品进行销售谋取商业利益,则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有权。

能够在对“冰墩墩”的一派欢喜中,理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渐成社会共识;能够第一时间有问必有答,说明我国对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准备充分、法律体系完备。

与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载体和巨大的无形资产。我国法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对奥林匹克标志所具有的直接或间接商业价值予以保护。

200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按照其规定,除了奥运衍生品吉祥物外,类似“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 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以及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都是常见的“奥林匹克标志”,均受法律保护。

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奥林匹克标志确认和许可程序,加强了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行为的规制。

同时,我国涉奥运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健全完备,与奥运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调整与保护,散见于我国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可以说,北京冬奥赛事既是一场全民体育盛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景展现。让涉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大放异彩,这也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尊重和传播。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