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网络造谣诽谤者,体现法不容恶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工人日报发布时间:2020-12-29 12:30:48

张贵峰

最近,“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央视等媒体报道,12月25日,浙江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网络诽谤他人一案依法立案侦查。此前,当地检察院认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

继受害人吴女士提起刑事自诉,获得法院立案受理后,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这一追诉程序上的变化,无疑是一个重大积极的进展。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诽谤案件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网络诽谤案件从自诉转为公诉,不仅意味着追诉程序上的升格,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该案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和判断升格了——不仅危害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而且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该事件发生以来,当事人吴女士面临巨大压力和挫折,而真相大白之后,公众对相关人员几乎“零成本”的造谣诽谤行为十分愤慨,进而引发了不少讨论和争议。诚如“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文章所指出的,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此外,从自诉转为公诉的另一个变化也比较明显——相比此前的刑事自诉,在转为公诉案件后,相应的取证工作将更便利、有力。因为,在按公诉程序立案后,公安机关将担负起相应的证据收集责任,而不必再像自诉案件那样“谁主张谁举证”,由受害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相比个人,公安机关显然更具备举证能力和专业水平,也能够更充分地查清、还原案件事实。

从此前治安管理层面的行政处罚追责,到受害人就网络诽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再到现在公安机关按公诉程序立案侦查,该事件层层深入、不断升格强化追责,让人们倍感欣慰——这不仅意味着受害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深化,勇于以“绝不退缩,绝不和解”的精神,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也彰显了司法部门乃至整个社会对这种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诽谤行为的绝不姑息、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

只有全社会上下一心、齐抓共管,以决绝的态度对网络诽谤行为说“不”,一追到底、穷追猛打,才能捍卫当事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充分发挥法律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让更多人在面对他人权益以及相应的法治秩序时,真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而言之,更严肃、严厉地追责,也是在告诉每一个人,网络世界必须风清气正,任何无中生有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是对无辜之人的保护和负责,也是对我们的舆论生态、价值取向,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和负责。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