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破冰 促进创新仍是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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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系列评(3)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杨亦晨
20年前,微软垄断案 (United States vs Microsoft Corporation) 开启反垄断法对高科技行业的执法。此案引发学术界与实务界长达十年的讨论,才得以形成共识:平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矛盾,可从各自实现的经济效率入手。反垄断法介入知识产权的行使,并不必然抑制其创新激励机制,而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从而激励创新,实现动态效率。
由此可见,促进创新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20年后,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周年之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同时声明“《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虽然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互联网行业并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对互联网行业执法,处罚了三起未依法申报案件。
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竞争,前文所述三起未依法申报的并购案即呈现其中一种路径:通过并购中小企业,由此排挤竞争者,甚至扼杀潜在竞争者。线上经济也因此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到头部平台集中”的状态。另一种路径则是,互联网巨头带着其掌握的大数据、算法以及资本进入传统行业,通过补贴取得价格优势,再以价格优势占领市场,将其他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后,寻找营利和变现的方式。近期广受关注的“社区团购”就是这一路径的典型例证之一。
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是“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与引导资本的有序扩张,激励创新,促进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放眼国际,美国四大互联网公司,谷歌(Google)、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和亚马逊(Amazon)遭遇全球各地区的反垄断调查。当地时间12月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48个州及地区总检察长宣布起诉脸书公司。当地时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布一份调查报告,认为以上四大互联网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猎杀式并购”(Killer Acquisition)以及其他控制市场准入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虽然全球各地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已意识到互联网垄断的诸多弊端,但不可否认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仍然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困难。即使在实施数十年的美国反垄断法与欧盟竞争法中,此类问题仍是具有前沿性与挑战性的课题。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首次处理互联网领域案件的原因之一。
以未来更加频繁的反垄断执法为契机,相关市场的界定、评估市场力量的方法、数据与算法相关的垄断行为的界定、涉及VIE结构交易并购的认定等诸多互联网反垄断的技术性问题有望实现突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基本原则之一,即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与此同时,在全球互联网反垄断执法趋严的情势下,20年前的经验似乎仍有意义。针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执法,需审慎考量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毫无顾忌地打压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垄断,应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创新激励。
这样的审慎态度还需延续至互联网垄断问题中。正如《人民日报》针对“社区团购”的评论,“互联网累积的数据和算法,除了流量变现,还有另一种打开方式,即促进科技创新。”社区团购是一种商业模式上创新,如果不通过垄断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而专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既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更多选择,增加消费者福利,也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学术界与实务界需细细打磨执法的边界与尺度,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励互联网从业者们发挥出科技创新势能,担负起推进科技创新的责任,进而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乔小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