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考核体系 终止“年底不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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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海
读了12月18日贵报评论《莫让“结案指标美容”诱发年终立案难》,笔者也深有感触。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保障诉权,是捍卫司法正义的法院本该做到的,也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而“年底不立案”则是在让司法正义进入“冬眠”状态,公民诉权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从程序上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从全局上也损害了司法正义及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试想,假如有病人急切地赶到医院看病,医院却宣布“年底不挂号”,何其荒唐。
对于“年底不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时至今日,一些地方法院每到年底为何仍在或明或暗控制立案甚至不立案,实在不应该。
解决部分地方法院年终立案难,需要优化制度设计。法院审案有其自身规律,同农民种植庄稼一样,不能今天种下、明天收割,也不能像工厂那样今天接订单,明天加班加点生产。因此,考核法院案件审理,既要看结案率这个审判效率指标,还要看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果指标,三者缺一不可,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考核体系才客观全面科学。
因此,考核“错案率”“立案难率”等指标,或许可以尝试与探索。
(责任编辑:马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