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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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0-11-26 11:29:18

南都社论

日前,一则“戴头盔看房”的短视频在社交平台广为传播,导致看房者出此奇招的,正是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据南都调查发现,多家售楼处承认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还不仅如此,“售楼处戴口罩也能人脸识别!”“杀伤力惊人的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之类的用户体验在令人毛骨悚然的同时,有看房者要求售楼处删除个人信息当场被拒,更有网友就此投诉至政府部门被告知“到法院自诉解决”。

“戴着头盔看房”当然属于看房者的一种极端场景,不能排除是一种极具行为艺术风格的表达方式,是看房者、消费者对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一种态度,映照出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现状与困境。而人脸识别技术在地产销售行业的滥用,一个背景就在于相关技术在其他社会领域的畅通无阻。相较于类似门禁系统中人脸识别遭遇的各界抵抗,售楼处的人脸识别可能确实因为“无感抓取”而使得公民权利的被剥夺也变得“无感”。以此观之,作为一种行为艺术表达方式的“戴着头盔看房”,显然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性。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已经被各大地产商旗下售楼部广为使用的无感抓拍、人脸识别技术,本身严重违反现行法律,并不因为违法主体众多而弱化、淡化其行为的恶劣性,地产商“法不责众”的心理不仅非常不合时宜,而且对其企业的公共形象与品牌维护只会有害无益。

《网络安全法》与《民法典》明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立法措辞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未给违法收集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留下丝毫余地,法律要求信息收集者不仅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而且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更是详尽提出“单独告知”和“明示同意”两个要求。

以此对照各地产从业主体的具体做法,无论如何都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据南都记者走访位于北京大兴的中国铁建某售楼处发现,“无论是在售楼处门口还是楼内,摄像头处均无人脸识别提示,销售人员也并没有提及人脸识别”。以一斑窥全豹,在从业人员口中已经稀松平常的行业惯例里,“无人脸识别提示”意味着地产商连公示性的告知都做不到,作为非强制性行业规范要求的“单独告知”以及“明示同意”更是被视若无物。

普通看个房,被无端收集个人信息,甚至被“大数据杀熟”,作为公民个体的维权欲望不足,正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以个人纠纷为由推给自诉、客观上使得公民权利受损无力维权的原因。但事实上,现行法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并非完全是“不告不理”的处理,同样给出了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履职空间。

《网络安全法》对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要求主管部门及时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大范围违法行为的社会治理仅推给公民的自力救济,显然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政不作为。

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公民个体的权利救济固然有法可依,执法部门的果断出手同样要有法律督促。还不仅如此,在看房、购房过程这一大型消费场景中,大面积的消费者权益受损、被侵害也迫切需要消费公益诉讼甚至检察公益诉讼的及时介入,督促地产开发、销售行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让公民安心地摘下头盔,不再忧虑个人信息被非法抓取、存储和滥用,就必须得让在其中浑水摸鱼的像地产商这样的从业者不再心存侥幸、能有所敬畏。基于此,“明示同意”与“单独告知”更应当上升为明确的强制规范,并得到强制力保障实施——违法必究,越界必被惩戒,这是公民自力救济、执法有力监管的法治底线。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