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网络平台小商人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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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11-25 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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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疫情时代,为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上至国家部委,下到地方都就扶持个体工商户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出台了很多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也承担着更高水平监管和更多回应民众诉求的期许,因此颇为社会关注。

该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市场主体登记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一是年交易次数不超过52次(平均每周1次),二是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豁免登记。这一量化标准看似精确,却有违大众的常识和直觉,甚至和既有法律也不尽相符。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一年卖出5000件日常用品的地摊都无需登记,为何一旦将摊位转移到网络上,反而就要登记了呢?要想回答这一问题,不妨对商人登记及其豁免制度做一番追根溯源。

作为一种确立商人主体地位的制度,工商登记显然以“商人”即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为对象。这里的商业活动不但是以营利为目的,且是反复不间断的、有计划的持续活动,而不是偶尔的、个别的交易。因此,从事零星交易活动的个体根本不是“商人”,自然无需登记。那么,是否只要持续开展交易就一定要登记呢?也不尽然。放眼世界,工商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已是国际通例。原《德国商法典》第4条、《日本商法典》第7条和《韩国商法典》第9条均明确商事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

小商人豁免登记之所以成为世界通例,有着价值和现实的双重考量。就价值而言,小商人经营的首要动机是维持自身生活,自然人的生存权和追求幸福生活的营业自由赋予了小商人营业活动的正当性,政府负有不随意干预的义务。就现实而言,工商登记并不免费,不管是政府还是小商人,都不得不承担办理登记的直接成本和后续监管成本,包括林林种种的会计、税务、开户和注销成本。小商人规模小、风险低、活动简单,登记的繁琐负担无疑得不偿失。

而与传统经济的小商人相比,网络空间的小商人数量更加庞大,但相比较而言经营更加规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恰恰是在线上率先实现的。究其原因,正是在于网络平台的存在。作为多边市场的开启者和发展者,网络平台不但是中立的第三方,还积极介入交易的管理。而这,既是网络经济的内在机理使然,也是国家的有意造就。

在网络空间中,监管机构难以应对小商人的汪洋大海,而网络平台凭借信息优势和技术能力,较监管机构更有能力发现潜在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在找不到商家、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协助消费者维权或者未尽到安保义务和审核义务时,平台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补充乃至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通过赋予平台责任的方式,从而间接实现了公共目标。由此可见,在网络平台发挥管理作用的前提下,小商人在政府机关登记的必要性进一步降低了。

征求意见稿还将所在地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作为经营者年交易额的上限。事实上,商人系通过承担风险而获得不确定的收益,其与不承担风险而获得确定报酬的劳动者判然有别。正因如此,很多国家都将小商人豁免登记的上线与商业税收相联系,而非劳动报酬。在具体标准上,可考虑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当前税收政策,增值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落实到相关规则设计中,既可以直接规定30万元每季度的数额,也可以转引到“增值税起增点”,以保留后续调整的灵活性。

小商人虽小,但于家也“大”,于国也“众”。在后疫情经济时代,如何降低经营负担、增强经营信心当是政府着重考虑事项。因此,应当更加科学合理设定监管规则,回应民众关切,从而助力小商人更加从容应对疫情冲击和市场挑战。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