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需且行且完善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海口日报发布时间:2020-11-24 09:10:00

张玉胜

近日,一则“上海88岁老伯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的报道引发网友关注。马老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意外猝死。老人随后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都留给小游。(11月22日《央视网》)

一则“老人赠房给水果摊主”的暖心故事,向社会传递出尊老敬老、“好人好报”的人间温情,也让人们对鲜见的“意定监护”法律概念产生兴趣并引发关注。

所谓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判断能力时,行使有关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权,并对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的法律制度。本案中,“老人赠房给水果摊主”就是一种确定“意定监护”关系的“委托”行为。

伴随着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的生效,“意定监护”的概念首次在我国由法律理论变为了立法现实。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同样有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围观“老人赠房给水果摊主”行为,人们可以窥测其背后成因。既有老人对小游几年来帮助照顾、悉心陪伴自己的善举感恩,也有对自家亲戚只觊觎其巨额房产而从不看望老人的失望、遗憾,而更多则是对自己晚年生活孤独、起居不便、疾病照料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无助与担忧。这显然直击当下社会“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更契合了那些无儿无女“独居者”的共同忧虑。比如,独居老人一旦出事送医、做手术,需要“监护人”签字;老年人想住养老院,也需要预设监护人签字等。

客观而论,老人将自己未来养老送终的监护权,以房产赠与的方式办理“意定监护”公正,既体现出对监护人的信任托付,但也不排除此行为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比如,监护人在确认得到被监护人房产后,还会不会一如既往地履职尽责、对被监护人好?一旦监护人背信弃义、违背承诺该怎么办,尤其是遇到居心不良、图财害命的歹人,老人非但不会安享晚年,甚至还会有性命之忧。这无疑涉及到了对“意定监护”公正的慎重把关和践行监督,需要从制度设计上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规避风险。

由于意定监护更符合现代社会“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故其在法律上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监护。考虑到老年群体中许多失能失智者、空巢和独居老人需要他人监护,而青壮劳力外出务工就业,无法居家养老的现实,完善监护制度就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