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虐待须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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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20-11-20 11:16:54

王梓佩

自2018年7月起,山东德州女子方某洋因不孕遭受丈夫公婆殴打、冻饿、禁闭等虐待。2019年1月被虐待致死。禹城市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害人公公张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婆婆刘某英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丈夫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触目惊心。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出台多年的今天,竟会出现将家人长期虐待致死的事情;行为性质恶劣至此,3名被告人却因“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被一审法院从轻处罚。目前,德州市中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全国妇联2019年统计,我国约20%家庭存在侵害人身权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为何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为何虐待犯罪总是悄然发生直到“出事”才被追责?为何责罚与罪恶相比显得如此无力?社会能够做些什么?应当做些什么?

家庭暴力往往会经历由轻到重,从有所顾虑到肆无忌惮的过程。暴力发生在家中,受害者无法第一时间获得援助,事后取证也较为困难。很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不愿插手干预。一些受害者无法或不愿向外界寻求帮助,有的虽然求助但并未得到解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在相关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显得迟滞且有限。而频繁、恶劣的家庭暴力,很容易演变为虐待。虐待罪在我国是亲告罪,除了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其余的告诉才处理。于是,作为独生女,父亲离世,母亲患有精神疾病,表哥不知道其受虐待,其他亲戚、邻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也没有联系妇联或报警,方某洋在日复一日的折磨中,死去了。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思想转变。

重视家暴问题、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亟待成为社会共识。伤害他人是错误的,何以加上“同住一个屋檐下”的限定就被原谅?过去强调长幼尊卑所凭借的封建统治及家族人身依附关系等基础已不复存在,但显然,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观念仍有待弘扬。从更现实的角度看,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有数据显示,我国60%—70%的离婚案件直接源于家庭暴力。2018年江苏南通1477名女犯中,46%的女犯曾经历家庭暴力,半数希望离婚没能如愿,最终采取了极端的报复手段。另外众多调查表明,看到或经历家庭暴力的儿童更容易产生心理障碍甚至暴力倾向,成为不稳定因素。于情于理,怎能认为家暴事小、于我无干?

在制度层面,需要更有力的保护与惩治举措。

包括山东在内,我国多个省份已经通过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办法,对法律规范性条款作出细化。例如广东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暴都有权劝阻并负有报案义务,完善了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等环节。类似立法工作需要尽快铺开,更要让法律法规得到充分宣传与严格执行。

至于惩治力度,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是出于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等考虑,但很多时候,被虐待者受到胁迫缺乏自主选择余地,或许可以考虑在立法上适当调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尤其要注意对暴力的严重程度准确判断。另外,定性时不能将虐待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相混淆。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在我国,反家暴虐待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事实再次证明,消除家庭暴力仍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