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理者也不可丢掉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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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20-11-18 09:25:00

杨维立

近日,安徽马鞍山一名家长要求救娃者删除视频的新闻登上了热搜榜。11月14日,马鞍山市某厂门口的私家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脖子,凌先生和工友一边帮忙寻找家长,一边想办法打开车窗施救。最终,孩子被成功救下,凌先生拍了一段视频上传网络,不料遭到男童妈妈告知,如不删除将对其起诉。凌先生称自己没做错,发视频是为提醒所有家长注意孩子安全。

现在,双方都感到“委屈”,都觉得自己“有理”。对男童妈妈来说,孩子临危获救的视频放到网上,这是件让人膈应的事;而凌先生不仅挺身而出,救了这个孩子,而且将视频放到网上也是出于好心,却受到了“威胁”,因此感到很寒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要求。对照来看,凌先生尽管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行为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有悖法律规定,确有不妥之处。

尽管如此,男童妈妈的做法也未免过分。不说凌先生对孩子有救命之恩,至少是受人大惠。况且,凌先生的行为并无恶意。古人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即使你有理,也用不着这么硬邦邦、冷冰冰吧?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好商量,不行吗?起诉固然能解决问题,但即使赢了官司,但你就能心安理得?

笔者并非要对双方“各打五十板子”,也不是要为哪一方开脱,而是想说,作为救人者和被救者,双方真的不该为这个视频,“针尖对麦芒”,闹到要上法庭见分晓的地步。

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认识、理解并妥善管理好自己与他人的情绪。关怀他人、满足他人的需求,需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去感受对方的情绪,为对方着想,即要有同理心。男童妈妈和凌先生对于彼此的行为和要求,都应有必要的同理心,而不是只管站在维护公益或者保护孩子的“道德高地”上,将对方的行为“上纲上线”。

在距离马鞍山二百多公里的桐城市,至今流传着“三尺巷”的故事。说的是清朝康熙年间,大学士张英为劝解桐城的家人退让三尺宅基,挥笔写了一封信,并附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后,主动让出三尺宅基地。邻居见了,也主动相让,最后这里成了六尺巷。

理想的社会关系,并不是非黑即白,更不是遇到矛盾纠纷非要坚持己见、分个输赢,而是存在弹性空间,包括彼此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这个角度看,男童妈妈应怀着感恩之心,真诚地与凌先生协商;而凌先生也应尊重男童妈妈的意见,或者删除视频,或者在视频中打码,“让他三尺又何妨”?

现实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磕磕碰碰。在磕碰之后,是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还是习惯性地咄咄逼人,分毫必争,得理不饶人,这就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修养和素质。相信无论是爱子心切的男童妈妈,还是热心公益的凌先生都是善良的人,希望双方都能多些同理心,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使这起“家长要求救娃者删视频”事件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