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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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11-17 11:09:09

社评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像正义女神像那样,蒙上眼睛,手持天平,做到铁面无私、严格执法,这样就可以了吗?恐怕还不够。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用统一的法律处理千差万别的个案,必须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有句著名的法谚,“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辩证的。逻辑、法理往往是理性的、冷冰冰的,不那么近人情,而经验是感性的,有血有肉,个案处理就会更易于被社会接受。中国古代,就有春秋断狱的说法,官员可以依据对儒家教义的理解来适用法律。包公、狄公等传说中的“清官”根据伦理道德、乡规民约断案的故事,至今在民间被津津乐道。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这些判决把情理作为定案考量的重要因素,符合老百姓朴素的正义观,因而被认可、传播乃至推崇。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五千年连绵不绝,与司法工作联系最紧密的家国文化、法治文化,突出强调的就是法、理、情,这也深深融入到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中。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办理案件中,司法人员如果能做到设身处地、把自己摆进去,可能更容易做到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把法的精神更好地体现出来。中医治疗疑难杂症讲究“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分类施策、系统治疗。办案也是如此,要求检察官综合各方面情况,把政治的考虑、社会的期待、法律的精神、职业的操守融为一体,并深刻体现、落实到具体案件处理中。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一定意义上讲,人情练达即律法。这当然不是说要以情代法、徇情枉法,而是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天理、国法、人情,争取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什么同一个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办理就引发申诉上访,换个办案人员就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为什么同是检察官,都是经过大学法学课程学习、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就有明显高下之分?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法律人、一名检察官的修养问题,就是如何把理论、经验转化为办案智慧,如何把工作、生活的积累更好地运用到检察工作中。

做到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确实不容易。根本的途径就是学习,就是自我改造、提升。这个学习,不单纯是知识的学习,还包括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掌握、生活经验的积累、人情世故的洞悉。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好各类案件,就要求我们及时学习掌握各方面资讯,了解考虑特殊情况下群众的心理状态,形成对形势、对个案的正确判断,把握好案件处理的分寸。比如,昆山龙哥案,如果只是单纯地把冷冰冰的法条适用到办案中,而不进行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向社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这个案件就不会成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标志性事件。这些,不是仅从书本上就能学来的,更需要从实践、生活中去领悟,把生活经验知识与依法办案结合起来。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反复强调学习,努力让每一个检察官有更高的司法能力、更高的办案水平。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