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犯罪,父母不应“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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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20-11-05 09:00:00

许晓芳

近年来,一些公众人物的子女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公众从对案件的关注逐渐延伸至对犯罪嫌疑人家庭背景特别是其父母相关情况的关注,引发更为广泛的围观和热议。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意味着,隐私权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隐私权的绝对性在于,每个人都享有这一项人格权,不因身份、地位、收入、社会关系而改变;而其相对性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不在隐私权保护范围内,而是受到公民监督权、知情权的制约。

部分公众之所以会认为自己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理所应当,一方面是出于“特权”猜想——对公众人物可能会出现的不法行为的一种预判性监督;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因为混淆了隐私权中相对性的存在,认为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无所谓隐私可言。

如果说公众是为了预判式监督,那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一些人认为,对子女涉刑事案件的公众人物进行“深挖”,对其身份的解读或者曝光是一种司法监督的权利。毕竟公众人物较之一般人,其身份赋予了他们更多的社会资源,相应的,他们也应承受更多的监督关注。但这种监督应该合乎法律规定的尺度。

单纯认为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没有隐私,那这种观点就应该得到纠正。公众人物首先是作为一个公民存在的,其公众人物身份只是众多角色的其中之一。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互相独立的法律个体,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并没有涉嫌犯罪,因此依法享有隐私权。即便这些公众人物的子女犯罪,只要没有利用公众身份介入或是干预案件,那么他们在案件中的主要身份就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与其他任何普通的父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曝光他们的隐私,有“连坐”之嫌。

总之,面对公众人物子女涉刑,在不确定公众人物与涉案子女的案件有无关系的情况下,不应该以公众人物的身份为由,事先或是过度曝光涉案者的父母的隐私。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