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旅游服务”要自律也要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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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10-30 09:10:00

戴先任

对于互联网旅游服务,要自律与他律“两手抓”,既要加强自律,也要加强他律,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保护好广大消费者权益。

“平台经营者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多次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悔改的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动态黑名单,各平台实施联合惩戒……”10月27日上午,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携程、去哪儿网、美团、马蜂窝、同程艺龙5家互联网旅游服务企业共同发起制定的《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联合惩戒,这样的自律公约值得肯定。一些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机构、酒店、旅馆等平台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却往往得不到应有惩戒,这与没能形成针对他们的动态黑名单有一定关系。各平台之间没能形成信息共享,一些经营者就有了“此地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底气,在这个平台遭到惩戒,还可以选择其他平台“另起炉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违规平台内经营者形成动态黑名单,对他们实施联合惩戒,就能断了这个念想,能够让惩戒变得更为有力,从而促使违规经营者吸取教训。

正如此次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自律公约》赋予了企业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力,转变了政府部门传统的监管方式,体现了由“接诉即办”向“未诉先办”的转变,同时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的补充。这有利于推动行业的自律自治。要能规范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发展,不能没有行业自律、自净,充分调动行业自律的力量,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不过对于互联网旅游服务,要自律与他律“两手抓”,既要加强自律,也要加强他律。一些平台经营者囿于利益驱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迁就,两者实际形成了“利益同盟”,而且一些平台内经营者本来就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商家权益的“始作俑者”,对他们更应该加强监管。如日前,一则“某互联网旅游平台高价12人小团游变36人自助行”的新闻就引发了舆论关注,旅行社下架了消费者打了差评的产品,又在平台推出另一款路线完全一致的跟团游产品,显示却是满分好评。而平台对此却表示“无能为力”。对此,就要促进平台经营者尽好管理责任,对于违规、违法的平台经营者则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交集在了一起,促成了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的兴起。互联网旅游服务是新兴事物,围绕其也衍生了不少问题。所以,要加大力度规范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自律与政府他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保护好广大消费者权益。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