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制度让行政败诉行为整改不敢敷衍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10-29 16:24:19

吴元中

只有对拒不改正或者对败诉引不起充分重视、改正不到位的行为予以一定惩戒,才会倒逼他们认真履职,不敢任性或者敷衍。

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印发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引发社会关注。

近年来,为破解“告官不见官”难题,从中央到地方纷纷采取措施,治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的现象。建立败诉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做法,虽然杭州、天津等地也有探索,但总体上不多见,尚属新事物。该通知也因此分外引人注目。

通知明确,败诉行政案件的报告范围包括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等7类情况。要求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同时规定发生败诉行政案件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

众所周知,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不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造成侵害。当行政机关败诉,相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或不当,按照裁判理由找出不法或不妥的原因并进行改正,是对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然而,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不是以法律为指针,以依法行政为目的,而是出于整治相对人,甚至比权力等种种原因,拒不改正,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广东省司法厅的通知,要求向上级机关报告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就使得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司法权威和正视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与不妥,针对性地进行整改。从而有利于通过行政诉讼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由此堵塞漏洞,避免相关错误重复发生,使相关行政行为走上规范化、类型化。至于规定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发生败诉的,将在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予以扣分,更是确保行政机关正视和改正错误所不可缺少的。也只有对拒不改正或者对败诉引不起充分重视、改正不到位的行为予以一定惩戒,使相关责任人承受不利后果,才会倒逼他们认真履职,不敢任性或者敷衍。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