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应成预付式消费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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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28 09:52:44

张淳艺

健身冲动消费可以反悔了。近日,深圳市消委会举办“好人举手 共建消费中国式信任”系列活动。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承诺内容包含“付款后的七天内未消费无理由退费”“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私教服务”,为深圳健身行业消费提供品质指引。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在健身、餐饮、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广泛应用。预付式消费在带给消费者一定实惠的同时,也因为消费周期较长,变数多,很容易引发消费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冲动消费后后悔”“未消费不退款”等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相比之下,对于非经营者原因造成的退费要求,法律并无统一明确规定。

正因如此,现实中,一些商家在推销预付卡时往往说得天花乱坠,鼓动消费者办卡充值。等到消费者事后冷静下来,才发现并不符合自己的需要,而此时经营者要么以“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予以拒绝,要么设置高额退款手续费横加阻拦。这种“入坑容易出坑难”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应有权益,而且容易助长一些商家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

之前对于预付卡存在的问题,各级消协组织往往是呼吁消费者应考察企业信誉后理性消费,勿轻信超低折扣宣传。而此次深圳市消委会则引入后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冷静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加理性的判断。消费者购买服务7天内,只要未消费,不管什么原因,随时有后悔权,这有利于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健身行业健康发展。相信继10家大型健身企业“好人举手”后,会带动更多的好企业主动举手,践行承诺,搭建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任桥梁。就此而言,后悔权成为预付式消费标配,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这一消费模式,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制衡。

此前,江苏率先以立法形式建立预付式消费后悔权制度,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2017年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与深圳健身行业的“付款后的7天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相比,江苏规定的后悔权显然更加全面,无论是否消费都可以无理由要求退款。

“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要亲口尝一尝”。消费者在亲身体验后作出的判断,才更为真实理性。让每一位预付费消费者都享有后悔权,冷静期内未消费的全额全退,已消费的扣除消费部分后退还其余费用,这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也契合消费伦理。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