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彰显立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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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10-28 09:50:52

周勇 张婧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倾向于恶性化、低龄化,尤其是有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出现于舆论焦点,社会影响较大。此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是基于民众呼吁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形势,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立法理念,具有较大合理性和进步意义。

第一,有利于纠正制度性偏差。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诸多成绩,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关注未成年人发展,将未成年人保护置于首位的制度出发点。但同时,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保护色彩浓重以及适用干预措施单一的问题,其带来的后果就是无法对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施行有效干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过于强调“保护”而忽视“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宽容且纵容”的倾向;刑罚的教育惩戒功能难以发挥,导致了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多发和重新犯罪率的上升。通过对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能够有效纠正此类制度性偏差,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维护法律的威慑力,同时也达到对犯罪人的追责以及对被害方人权保护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适当处理法律统一和个案公正的关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底线。其本质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平均智识水平而作出的立法推定,这一推定的用意在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刚性。但过于刚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能导致部分具有严重恶意的犯罪行为人利用年龄进行规避,使得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难以体现。当前有条件、附程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能够在有效保证绝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上,对于少数需要加以追责的个案适用特别规定,做到依据实际情况精准追责、区别对待,最大程度地兼顾法律安定和个案公正。

第三,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现代刑事司法已经不是单纯的仅对某一方面利益进行保护,而是更注重多元利益权衡。在现代国家普遍从单纯关注被告人利益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利益并重转向的趋势下,少年司法也不应例外。1979年刑法颁行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以14周岁为界限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客观的变化规律,我国立法机关更加侧重防止对罪行的擅断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在既有宽容的基础上,兼顾了未成年人、受害人及国家多方面利益的平衡,体现出立法理性、务实的定位。也预示着我国未来的少年司法工作将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向着相对保护的趋势转变。

第四,有利于回应民意、维护法律权威。当前,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很多民众对此的注意不只是一种兴趣,而是处于设身处地的关切。2019和2020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见,对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人进行刑事追责已然成为普遍民意的诉求。人性的共情是法律正义的来源。如果立法只是一味强调专业主义立场,而罔顾社会普遍共识、社会情感与主流民意相悖,刑法“惩恶扬善”的机制就会松动,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会受到极大的损伤。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适当调整,这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对刑法提出的现实要求,同时也是立法维护人民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际体现,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法治的价值追求。

(作者分别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