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App“自动续费”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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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9-23 15:40:51

薛军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使用一些App服务时,遭遇消费陷阱,“被自动续费”情况屡屡发生。有些App运营者将自动续费条款,隐藏在一堆不相关的条款中,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同意”自动续费。有些运营者以给予软件免费试用期为诱饵,将自动续费条款夹带在试用期的用户协议中,用户一旦获取免费试用权限,则“视为同意”夹带于其中的自动续费条款。也有运营者以新用户优惠或者充值优惠为幌子,将自动续费条款,打包在相关条款中,一旦用户接受了优惠或者充值,就“默认同意”自动续费。虽然这些具体方式不尽相同,但在实质上都表现出相同特征,那就是欺骗消费者,对有关续费条款不进行明确的提醒与告知,不尊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种行为毫无疑问应该予以坚决制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为使用运营者开发的App软件而付费,这本身无可厚非。虽然网络上的确有不少供用户免费使用的App,但这并不意味着App必须免费提供。是否收费,完全取决于相关运营者选择的经营策略。只要明码标价,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即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运营者可以为所欲为地设置合同条款。因为运营者针对其软件服务所提供的合同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都设置了相应的格式条款规制制度。任何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格式条款,都会受到法律上不利的评价,甚至被视为未被订入到合同之中。将于明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第496条到第498条,在先前合同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从格式条款的订立,无效以及解释方法等角度,设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规则,其目的就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具体到收费App自动续费问题,第一个需要关注的就是,由于此类条款关涉消费者核心权益,属于法律上界定的“与格式条款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相关自动续费条款的存在。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相关条款,那么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最近屡屡曝光的自动续费事件中,经营者的诸多套路,其实都不符合法律上所规定的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因此用户完全有理由否认相关条款构成App使用协议的有效内容。

第二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即使商家以合理的方式尽到了提示义务,也并不意味着自动续费条款就一定有效。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有关条款属于明显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那么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具体到自动续费条款的问题上,如果运营者确定的自动续费期限明显过长(有新闻报道说,有App设立的自动续费期限居然达到了79年),或者在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选择权(例如只设置期限较长的可选择项),或者一旦同意之后,不允许消费者取消预订的付费服务,变相剥夺消费者退出相关付费使用合同的机会,诸如此类的操作,都有很大可能被认为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于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上规定有民事责任,也规定有行政责任。很多人只是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讨论相关条款是否有效,用户是否可以索还相关扣款等。但考虑到消费者分散,单个人涉及的金额并不多,因此个体很难有维权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屡屡踩线或者打擦边球。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消费者不被套路,主要还得依靠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应的监管部门积极履职,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应该针对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App,进行专项检查,将存在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App经营者的情况予以集中曝光。相应的监管部门,需要针对该领域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故意违法者果断予以行政处罚。事实上,我国包括电商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存在类似行为的商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可以说,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现在需要做的是认真执行这些法律,使得消费者保护不只是停留于口号,而是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