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评价权不容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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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2020-09-23 15:38:50

舒 云

近日,接连出现两起消费者给予商家差评惹来麻烦的新闻事件:上海一高校学生因购买到的鲜花与预定样子不符,前往花店与商家协商未果,拍照发差评却被打。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商家还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到该学生的个人信息,进入学校实施骚扰,要求删除差评。而就在前不久,还有一家餐厅因一博主发布了对自己菜品和服务偏负面评价的视频,便声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作了报警处理。

这两则新闻中商家的做法,无一例外都引起了公众的愤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就商品质量或服务品质发表看法、提出意见,这是自有商品交易以来非常常见的事情。一个消费者作出差评,背后反映的可能是商家的商品或服务的确不尽如人意,可能是众口难调的主观感受,也有可能是其有着较常人更高的评判标准。无论哪种原因,只要这种评价是基于消费者自己的真实感受,而不是杜撰捏造的,商家理当有包容的雅量,更何况这也是获知消费者真实感受、改进产品和服务的最直接依据。

正因如此,无论是古代的商家还是现代的企业,都非常重视消费者的反馈和口碑。有的企业甚至不惜花费重金,下大力气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获取反馈。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带来电商等新经济业态的勃兴,消费者跟商家之间的互动反馈有了更为便捷的平台和渠道。目前,很多电商平台都构建了信用评价体系,并将消费者的评价作为商家在平台页面排序的重要参考。

客观来讲,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时,由于无法现场感知到产品的质量,也无法提前预判服务的品质,于是事前查看其他消费者的评价以防自己踩坑受骗、事后再结合自身消费体验作出评价给后来者以参考,便成为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下意识的一个动作。而基于消费者真实评价而成的信用评价体系,也是电商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然而,现实中,面对消费者提出的质疑和给出的差评,有的商家既无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耐心,更无闻过则喜、知过不讳的胸襟,要么以报警作恐吓,让消费者“失声”,要么三番五次对消费者进行电话骚扰,让消费者“失语”,有的甚至利用掌握消费者身份、住址信息的便利,对消费者上门纠缠、暴力相向,让消费者从自己的视野里“失踪”。这些举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在这些商家眼里,“消费者至上”只是一句随意喊喊的口号,一旦消费者给出差评,就立马摆出一副豪横傲慢乃至恐吓的嘴脸。

其实,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我国电子商务法不仅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还明确要求平台不得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由此可见,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接连发生的以恶劣态度对待消费者差评的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舆情,对商家也是一种警醒。面对消费者的差评,商家首先要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气度和雅量。其次,商家要尽力去解决差评所对应的问题,而不是绞尽脑汁地通过人肉搜索、暴力手段对待提出差评的消费者。任何让消费者“失语”“失声”乃至“失踪”的做法,不仅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也会被事实证明是无效的。

当然,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有组织、有分工地给予商家差评的职业差评师,对于这种以差评为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法律也要予以关注并加以规制。只有对消费者给出的差评作合理区分,并依法有理有据有节地加以应对,才能最终构建起商家得益、消费者也能得利的消费者友好型社会。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