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示众” 即便同意也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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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20-09-08 09:14:50

笃 鲜

近日,佛山顺德一名老人被超市挂牌“小偷 第三次偷”示众的照片在网上流传,引发舆论热议。面对媒体采访,该超市负责人显得很委屈:超市方三度发现老人偷东西,联系了老人家属也报了警,民警作出口头教育,但家属拒不接受罚款,其不得已才采取挂牌示众的方法,希望小惩大诫,让这名老人和其他“惯偷”不敢再来,挂牌也征得了老人及家属同意。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表示支持超市的做法,认为既然老人情愿用尊严抵价款,超市出此下策无可指摘。但在笔者看来,以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去对抗另一种不文明,并不合适。

宪法、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这既体现在公民可以主动维护本人人格尊严,也体现在社会成员要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两个方面彼此依托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因为有人不明事理、言行举止不顾及颜面,其他人就顺水推舟通过践踏其尊严的方式进行惩罚,无疑是把自身道德水准一同拉低,也将法律规定置于不顾。试想,如果人们都通过各自的方式解决问题,还有制定法律的必要吗?

具体而言,老人偷东西且屡教不改确实可恶。然而,给老人挂牌示众,让来往行人都知道这个人被贴上了小偷的标签,看起来是实话实说,事实上等同于当街骂人,会造成对老人人格的侮辱,降低社会对其整体评价。即使老人自己不在乎,这种有失理性的侮辱行为也无法在法律与道德层面得到积极评价。

而且,挂牌示众未必会产生预期效果,让问题真正得到解决。老人几次偷东西被抓住都不觉得羞愧,极有可能根本不在意脸面,挂牌示众未必就能使其受到触动、不敢再犯。挂牌示众的作用,更多是使商家和很多网友感到解气罢了。为了解气而出此下策,得不偿失。

其实,面对像这名老人一样爱贪小便宜屡教不改的“惯犯”,超市联系家属、报警等处理方式都比较妥当。既然老人偷东西已经被抓住三次,即使数额上没有达到盗窃罪的标准,民警也完全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采取行政拘留及罚款等处罚措施,而不是仅作口头教育了事。对于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只是不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他处罚方式仍不可避免。

此外,新闻中提到“家属拒不接受罚款”,行政处罚法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了相应强制措施,此处可能是指家属拒不接受超市“偷一罚百”的规定。偷一罚百确实不太符合实际,但民警有必要协调双方,让老人及其家属向超市照价赔偿并给予适当补偿。很多时候,公众能否形成对法治理念的认同、自觉依照法律规定约束行为,都取决于法律可否在现实情境中得到充分适用,让人们得以明确其“平之如水,触不直者去之”的价值取向。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