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区到社会,从惩罚到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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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9-01 10:54:08

李营

罪与罚,最古老的命题。


刑罚的原始模型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起源于同态复仇原则。纵观历代法典,严刑峻法并不鲜见,惩罚方式非常残忍,诞生于蒙昧的逻辑,具有直观冲击力,又有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即惩罚方式不可逆。断了的牙齿安不回去,挖出来的眼睛无法重见光明,鲜活生命的凋零更是让人哀叹。法国作家大仲马的小说《基督山伯爵》就展示了这种不可挽回的“误伤”,主人公下毒复仇,却造成仇人无辜幼子死亡,正义感满满的主角光环砰然跌落。


重刑主义削弱刑罚自带的教育感化功能,其局限性逐渐被社会所认识。随着文明进步,政治经济的发展,时代推动刑罚方式由严向宽转变,轻刑化成为主流。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成为现代人的共识。


当前,依法治国蓝图正徐徐绘就。社区矫正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刑罚由肉刑、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彰显了新时代法治理念。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是准确执行刑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此,有几个点值得注意。


增强监督刚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承担部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体现了双方之间协作共赢、互为表里的关系。在社区矫正制度运行过程中加入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今年7月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予以法律监督;第62条列举了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矫正行为的措施,如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但确保社区矫正制度落实落细的配套法规却尚未出台,实践层面可能存在沉底不到边、对接不精准的问题。要积极借鉴域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经验,不断完善立法,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探索柔性手段。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和工作在社区中,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司法行政部门即使花再多时间也难以全天候监控每个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成为必然选择。要建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参与的多方联动机制,建立互为援手的帮扶体系。要凸显专职社工价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体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成效。要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机制,对社区矫正时间、参与社会劳动强度、劳动内容等方面进行细化,区别对待老迈体弱、孕产妇等不同人群,具体落实矫正措施。同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探索引入公益律师参与机制,通过律师来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权益。此外,社区矫正法中有关电子定位、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和工作的立法精神。


架设回归通道。社区矫正具有“教育性”“警示性”的特点,“惩罚性”不是根本目的。要提升权益保障力度,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加强“信息封存”,避免让“污点”成为“标签”,保障他们在参军、入学、复学等领域的权利,不因曾接受社区矫正而被歧视。发挥“志愿者”的亲和力,动员志愿者在周末假期参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培养社会化回归氛围,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性。要正视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对限制自由等监管措施因案制宜、因情而异。年初,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遇到了这样的案例:社区矫正对象包某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缓刑,在举国开展防疫战役之时,她主动转产民用防护服,为防疫工作作出贡献。这样更有助于帮助企业负责人悔过自新,为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岌岌可危的小微企业打开了一扇窗。该案目前作为无锡地区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报送上级院。


(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