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业绩考评机制 提高制约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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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8-31 12:44:44

检察日报评论员

刚刚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对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作出新的部署,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以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为抓手,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引导检察官抓住制约监督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提高制约和法律监督履职质量、效率和效果。

用好业绩考评这个杠杆,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把监督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引导推动检察官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突出问题。要通过考评引导,继续加大有效监督力度。比如,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不该立案的监督撤案了、发现侦查违法的监督纠正了,就要在办案基础分上再加分,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审查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把监督和办案有机融合在一起。再比如,所办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被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办理产生良好示范效果的要加分,对司法理念具有创新引领价值的要倍加。要专门把巡回检察作为案件类型进行考评,重在监督结果,对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要看整改完成情况,移送线索后要看相关单位处理整改情况。

以业绩考评为抓手,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增大,更容易受到各方面“围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要针对性地完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重视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业绩考评机制,要把从严治检要求融入其中,促进把“篱笆”扎得更紧。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不办案、挂名办案的员额退出和责任追究机制。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直接办案,同时还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等案件的监督评查,降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廉政风险。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范围和程序规则,考评要对被惩戒追责的予以明确负面评价。司法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情况也要体现在业绩考评中,应当记录报告而没有客观如实记录报告的,就是违纪,扣分的同时还要严肃追责。就要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向社会持续传递公正司法的强烈信号。

通过业绩考评深化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最高检提出“案-件比”,主要目的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如果只是统计的“案件”增多了,就要通过考评等手段去引导,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比如,未经引导侦查取证的案件,一退时补侦提纲内容详细,并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和跟踪监督,顺利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加分。如果为了降低“件”而该退不退,又不自行补侦,强行起诉导致无罪判决的,就要有更大力度的负面评价。要注意,这些指标都不能简单化。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比如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是否退查、延审就要从办案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

通过做实业绩考评,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业绩考评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业绩考评是个系统工程,要统筹做好司法检察改革各项制度机制的配套衔接、系统集成。比如,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考评指标的设计要与检察官权力、责任清单相衔接,让检察官切实感受到工作有压力、日子“不好过”,防止出现“员额内轻松愉快,员额外攀比不高兴,综合部门空心化”现象,确保改革的“红利”真正释放出来。

开展业绩考评,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业绩考评机制,通过业绩考评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推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