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杀人,这样的“意外”何时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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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8-21 09:00:00

李国民

一条狂奔的狗,瞬间夺去一位耄耋老人的命。发生在广东佛山的惨烈一幕,以视频形式在网络疯传后,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18日晚间,事发地佛山顺德杏坛镇政府发布官方通报,将此事定性为“意外事件”。随着媒体调查的深入,有关细节也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在公众面前。

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是有特定涵义的。按照刑法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从刑事层面看,将此事判定为意外事件,排除当事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目前披露的信息分析,应无问题。但是在民事层面,问题显然没这么简单——当事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就可能被判定有过错,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将体重达百十来斤的大型犬往自家门前树上简单一拴,12岁女童都可以轻易解开绳索将其带走,能说狗主人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吗?无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的明确规定,自不量力牵领大型犬招摇过市,能说没有过错?官方通报没有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过错,以一句“意外事件”简单定性,确实容易引发公众误解。

刑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免除不了民事赔偿责任,对此公众无需焦虑。而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与一般的民事侵权存在本质不同:对于一般民事侵权,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但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要担责,没过错同样也要担责。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这一事件的责任承担十分明确:狗主人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他的过错程度,只关乎赔偿的多寡而非责任的有无;受害人亲属可以选择向狗主人和直接责任人小女孩中的任何一方索赔。

相对于责任承担,这起悲剧更值得关注的是它的警示意义。赔偿再多,也已无法挽回无辜老人的生命,也弥补不了给她家人带来的伤害。饲养宠物,貌似非常私人的事,但屡屡发生的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刻警醒我们:你眼中温顺乖巧的宠物,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致命的危险。法律之所以对饲养宠物致人损害规定如此严格的责任,正是考虑到这种潜在的、难以完全控制的危险。希望所有爱宠物的人,都能体谅法律的良苦用心,依法、文明饲养宠物,不要害人害己;也希望规范宠物饲养的法规细些再细些,执法严些再严些,不要让类似的悲剧一再上演,不要让无辜老人洒在闹市街头的鲜血白流。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