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执行财产发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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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08-19 14:56:37

洪泉寿

当前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仍然突出,阻碍着整个执行工作的有效推进。

从原因层面解析,执行财产发现难固然与被执行人缺乏讲道德守诚信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执行法律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发展滞后及其与人财物在广域内流动性增强之间的矛盾问题。因而,要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这场攻坚仗,构建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执行财产发现机制,既离不开司法能动性的提升和扩张,更离不开社会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财产登记和社会公示制度,亦未有统一的信息共享查询系统,公安、海关、税务、国土、工商、金融、社保、房管、车管等有关单位各自为政,数据信息互不联通,使得一些被执行人利用上述制度“真空”以借名登记、企业关联性等方式规避潜在的债务。而且,即便是执行法院等享有某些特殊执行措施的国家强制机关,要全部查实相关人员的财产状况,也需付出巨额的人物力成本,并存有延滞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因而,笔者建议,在动产方面,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强化对人的管理来促进对动产的调查。当前,执行法院财产发现难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人行踪不明易使执行威慑机制因失去可供威慑对象而成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同时也使被执行人的动产及其本人一并销声匿迹、难以循行。要将被执行人从隐态行迹中“挖掘”出来,除却借助公安系统天网查询外,建立一个类似于财产登记、定向透明的人口管理系统显得极为关键。通过这一系统,执行法院可随时调查被执行人行踪,继而及时发现其动产状况。而这一运行系统,事实上兼具了财产登记的功能。

在不动产方面,应通过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全面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的真实状况,快速便捷地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属人。其一,应不断强化城乡居民不动产物权登记意愿,逐步扩大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覆盖面。在法院方面,应严格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来确认物权权属,并据此决定对该不动产是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通过借名登记等方式实施不实登记的权属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其二,应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规则、登记范围等事项,通过统一的登记机构、规范的登记程序等,实现登记程序简化及登记成本降低,并最终使不动产得到全面及时的登记,避免出现多部门登记、数据不互通等状况。其三,为便利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财产线索,应充分运用网络化、信息化的大数据优势,在不断完善各个子系统数据维护更新的同时,应实现各部门数据的联网共享,且应结合社会征信体系建设,逐步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数据资源,切实降低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财产线索的成本。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