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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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8-19 14:50:03

邱唐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由于诉讼两造在行政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因此行政诉讼也常常被俗称为“民告官”。此种行政诉讼制度,是西方近代法治的产物,生发于民主权利、社会契约与权力制衡等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基础之上。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古代中国,并不存在行政诉讼制度形成的政治制度与法律文化底色,因而传统法律文化中并没有严格的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从制度外观看,传统社会“民告官”的现象却与之有着某种相似与联结。

考察传统法律文化视阈下,社会对于“民告官”现象的回应与评价,生动而直观的一个材料是传统京剧《四进士》。所谓“四进士”,是指明朝嘉靖年间,同科及第、同时外放的四位进士毛朋、田伦、顾读、刘题。适河南上蔡县姚廷春之妻田氏图谋财产,毒死小叔姚廷美,又将廷美之妻素贞转卖布商杨春为妻。杨春听素贞哭诉,决意代她告状。正遇毛朋私访,代写状纸,嘱去信阳州申诉。素贞与杨春失散,为革职书吏宋士杰所救,认为义女。田氏逼其弟巡按田伦代通关节。田伦给信阳知州顾读写信求情并送贿银。顾读读到书信后,徇情押禁了素贞,宋士杰上堂质问,却被杖责后轰出堂来。幸得巡按毛朋重审,田伦、顾读、刘题均以违法失职问罪,判田氏夫妇死罪,素贞冤情得雪。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剧的最后,毛朋处理了一干作奸犯科之人后,又传来“大状”宋士杰,问他“你一状告倒两员封疆大臣、一位百里侯,该当何罪”,并且指出“你百姓告官当问斩”,幸为宋士杰机智化解而免刑。在剧情中,明代的法律似乎是严厉禁止“民告官”行为的。可就法律史的实然面讲,传统中国社会真的没有“民告官”的空间吗?

事实上,就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来看,并不存在纯粹的对于“民告官”诉讼禁止的条文;相反地,历代法规范中还常有为“民告官”提供便利的制度设计,最为典型的是直诉与越诉制度。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司法秩序,防止滥讼,特别强调审级次序,一般情况下严禁越级告诉,否则均有刑罚之虞。但对于特殊的重大、冤抑的案件,历代均有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控诉的直诉制度。而这样的案件,往往是以民告官,在地方上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为主。至唐代,直诉制度已趋完善,《唐律》体系下有“邀车驾”“立肺石”“挝登闻鼓”“上表”等各种直诉方式。而对于直诉案件,有司不受理还会有刑责:“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在越诉制度方面,《唐律》还是严禁“越诉”行为的,违者“笞四十”。但自北宋晚期始,特别针对地方官员肆意侵夺民利,民众难以伸冤的社会问题,统治者逐步开放针对官员凌虐、贪墨案件的越诉空间。《明会典》则进一步明定民告官情形下的越诉层级规范:“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大清律例》也有关于民告官的越诉规定:“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告,……上司官方许受理。”

明初还有更为特殊的积极鼓励与引导民众举发、追究官员渎职、违法行为的“拿官”制度。明太祖时期最重要的刑典《大诰》明定了“拿官”制度的具体规范:“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保举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仅就条文规范层面言,传统中国法制似乎并没有对于“民告官”诉讼明确的禁止与压抑,但《四进士》中的告倒一干高官的平民宋士杰何以会有“以民告官当问斩”的风险?艺术均是源于生活,这样的剧情设计势必也是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代“民告官”司法实践的一种艺术反映,这种实践与规范之间的落差本身是值得今人思索的。更为重要的,对于传统戏曲,揄扬者誉之为高台教化,鄙夷者诬之为诲淫诲盗,但两者其实殊途同归,即传统戏曲从来不仅仅被赋予娱乐功能,而是承担了相当重的宣传与教化职能。作为剧作者的士人阶层与作为管理者的统治阶层,通过诸如《四进士》这样的作品,向一般民众传达出的对于“民告官”诉讼后果的情节设计,或许更能反映出传统社会统治阶层对于“民告官”问题的真正看法,也能一窥传统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未能发达的真正动因。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