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极致”就是“求善治”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8-18 12:41:51

关开城

当前,法治是社会发展中最大的共识,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必需品。

法治之治,应当是善治。善治,顾名思义,是指良法只要得到很好的实施,充分发挥良法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便会实现良好的治理,即“三个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要做到善治并非易事。因为司法是一门衡平艺术,既需要独具的“匠心”,更需要有高超的技艺。

虽然,法治思维是司法者最基本的工作思维,依法司法是司法者最基本的行动自觉。但是,司法中只考虑法律,不修复社会关系,不平衡各方利益,不解决矛盾问题,不顾及常识、常情、常理,是无法实现善治的。

实践中,机械、生硬地理解适用法条,忽视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忽略法律蕴含的价值取向,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简单取舍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近年来发生的“气枪案”“玉米案”等,再如,日常办案中出现的“办理一个涉企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办理一个邻里纠纷案件、引发一个群体性信访事件”等问题。此类案件的办理,不仅超越了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人为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割裂,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义和公信力,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的质疑。

究其主要原因,一是重入罪、轻出罪的办案思维根深蒂固;二是解析、适用法律的能力较低,尤其是对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把握不到位;三是社会经验匮乏,不了解常识、情理及政策导向。这些问题在年轻干警中较为突出,必须下大力气纠正机械司法、随意司法的倾向。

“求极致”就是纠偏的有效路径。“求极致”是做优检察工作的要求,是检验检察工作质效的标准,是实现善治的最大公约数。

“求极致”就是要“求公正”。公正是良法善治的首要价值和生命线,更是人民群众感知司法生态的一把尺子。刑事司法办案,既要实体的公正,更要程序的公正。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只有程序正当才能确保实体公正。同时,追求司法公正还必须兼顾效率,提高办案效率。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求极致”就是要“促和谐”。刑事办案的功能不是单纯地打击治罪,而是要通过办案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平衡被损害的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求极致”要求检察官不能仅了解掌握案卷上给出的信息,更要关注发案的原因、背景,注意探究案件背后的“故事”,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唯有如此,才能更加娴熟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轻轻重重”,该轻则轻,当重则重;才能引导刑事和解,追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实现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求极致”就是要“助发展”。办案不忘大局助推发展,是检察工作讲政治的具体体现。近两年,最高检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均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抓实抓细,比如,无锡市检察院经深入调研,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助力无锡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城市。尤其是近日,围绕疫情防控新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新任务,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刑事司法办案必须聚焦大局、融入大局,严格落实从严惩处的要求,对妨害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严惩;牢固树立“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稳就业、保就业,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

当然,由于案件事实的差异性、多面性,法律的局限性、滞后性,以及时代背景的复杂性、多变性,“求极致”的原则应在严格司法的前提下,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一致性,兼顾时代需求与法律价值的一致性,兼顾“三个效果”的统一性等,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系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