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卖疫苗,不仅仅是恶作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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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08-17 12:22:28

杨燕明

有报道称,近日,一些网友爆料其朋友圈里的微商开始卖起了新冠疫苗,广告文案里甚至写着:“需要新冠疫苗的联系我,可做出口,产量低需排队,9月2日正式上市。”幸好,该消息第一时间被官方辟谣。对于该事件,许多人会一笑了之,将其当作段子或者恶作剧。一方面,我们看到民众在各类谣言叠加的互联网时代,个人的科学素养、常识识别能力不断加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辟谣方面的及时有效也值得肯定。

但笔者认为,对于“贩卖新冠疫苗”事件不能一笑而过。根据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接收该疫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见,微商在朋友圈公开售卖新冠疫苗,已经是涉嫌违法的行为。

因而,对此事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情节轻微的转发者进行释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始作俑者或微商平台则必须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发挥警示作用,从而更好地规范管理微商行业的市场秩序。当然,这也是在给所有微商平台提醒:任何时刻任何主体都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不能为了流量、为了利益、为了营销而不择手段,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