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交通工具出事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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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20-07-30 17:22:26

陈文杰

目前,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涉足许多领域,包括出行、住宿、Wi-Fi、劳务、娱乐等,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中,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率相对较高。然而,伴随高使用率而来的是各种事故发生后的侵权纠纷。

实际上,凡涉及共享交通工具的事后维权,一直是“老大难”问题。由于共享交通工具涉及提供方、用户、保险方和监管方等多方主体,在法律关系相对不明晰的情况下,极其容易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而在实践中,诉讼人的角色并非单一不变的。用户可能既是受害者,又是“侵权者”。比如,当共享交通工具的用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时,若其中交通工具存在缺陷,而缺陷一时难以证明,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就容易发生了。

厘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就以交通事故来说,一般会由交警勘查现场情况来判定各方责任。倘若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不过,若遇到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情况,责任难以划分时,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特殊险种,不失为权宜之计。尤其对共享单车企业而言,面对庞大的单车数,平台往往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有效维护管理,为消费者购买保险能更好保护其安全权益,又可将赔偿责任风险分摊出去。

但是,为用户购买保险,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对于共享经济模式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从这两点来看,平台方与生产方的责任重大。于平台方而言,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做好日常运营维护;对生产方来说,要加强生产监管,保证质量,降低故障率,减少安全隐患。

其实,经过多轮行业洗牌,共享交通工具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的生活工具。但面对越来越复杂的侵权纠纷,只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解释,有可能会逐步陷入被动的局面。因此,要加快更新相应法律法规,对新情况作出新的研判,合理划分各方权责界限,才能真正解决共享交通工具事故难追责的问题。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