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格式条款变更不应损害用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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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7-30 17:18:47

刘权

前段时间,爱奇艺“付费超前点播”案判决受到热议。吴某享有爱奇艺VIP会员“热剧抢先看”权益,但收看热播剧《庆余年》时还需额外支付每集3元的“超前点播”费用,吴某认为爱奇艺此举侵犯了其会员权益,遂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付费超前点播”格式条款是对吴某会员权益完整性的切割,实质性缩减了会员权益,单方变更不对吴某发生效力。此案引发了人们对数字经济商业模式创新和用户权益保障关系的思考。

近两年来,为了满足公众多元观影需求,并缓解日益高企的版权、人力等多项成本压力,视频平台不断探索新业务模式。“付费超前点播”商业模式应时而生,为用户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选择,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表示,“超前点播”模式本身并无不妥。但是任何一种模式的创新,都不能损害会员的已有权益。

在数字经济形态下,由于平台拥有动辄上千万乃至上亿的用户量,单独“一对一”的协商基本不可能,所以平台在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时,往往需要单方变更被认为是合同格式条款的“一对众”的平台协议,在此过程中,很容易损害用户权益,需要受到有效规范。

其一,在程序上,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格式条款是单方预先制订的,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无法有效保障。我国合同法以及刚刚通过的民法典都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可能被归于无效。在这起案件中,爱奇艺要求用户承诺放弃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主张格式条款非法或无效,实质上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规避了应尽的法定义务。

这起案件其实也启示平台,在数字经济时代,或许需要运用数字科技不断尝试新的合理提示方式。实践中,加粗黑体或下划线的文字过多,反而可能冲淡用户的注意,达不到合理提示的效果。正是考虑到爱奇艺为履行提示义务而标注下划线的文字,比不标注下划线的文字多出一倍,所以法院判决,无法认定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

平台协议实质上属于约束所有用户的“法律”,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如果难以做到有效的“一对一”合理提示,就应当借鉴传统的民主立法程序,广泛听取用户的意见。2019年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商平台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平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这些规定实际上也适用于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

其二,在实体上,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符合公平原则。虽然平台和用户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平台相对于用户还是具有事实上的优势地位,数字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平台可以也需要单方制定大量格式条款,但应当公平。对此,我国合同法和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均明确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整个平台的生态秩序,平台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应当遵循行业规则、商业道德,符合用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通过玩文字游戏“收割”消费者利益,过度损害用户的法定或约定权利。以此次案件为例,爱奇艺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虽然合法,但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提前观剧权益,“付费超前点播”已经包含在“热剧抢先看”的权益之中,无须再“额外付费”。

其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格式条款,应符合有效的同意机制,不应假借契约自由名义损害契约正义。如果不符合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条件,则应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新的协议。然而,在平台中,“一对一”的协商变得日益困难,用户同意机制日渐流于形式。大量新平台协议的制定,用户可能并不知情,只要用户一直使用就会被视为同意,导致实质公正无法保障。如爱奇艺在协议中规定,会员“继续使用爱奇艺平台,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就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在于己不利、被动适用的合同条款中,用户“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意”,必须是积极的、明确的、可以被共同认知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表达。

总之,在数字经济时代,,新业态层出不穷,平台在追求新的服务模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时,如果要求平台完全以逐个通知和逐一协商的方式,进行格式条款变更、制定,不仅现实可操作性较差,用户也可能不胜其烦,而且不利于促进商业模式创新。但无论如何,平台都不应以平台效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违背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平台始终秉承“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不断创新通知、提示方式,尊重用户体验。只有如此,平台才能健康稳健发展,整个数字经济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