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商售假判赔百万违约金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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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20-07-29 14:42:51

张涛

某商家因出售假冒知名化妆品被京东商城下架、撤店,商家将京东商城平台运营商京东公司起诉至法院,随后京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该商家支付违约金。经过公开审理,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商家赔偿京东公司违约金100万元。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对商家网上售假判处惩罚性违约金案件。

对于商家售假的事实,双方并无异议,但对于京东公司的处罚措施,商家提出质疑,认为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提供者和规则制定者,有借抽检售假为由关闭第三方商家店铺来谋取巨额利益之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不过,京东公司和商家约定的“百万违约金”,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金,而是体现了平台的自治权利。

近年来,电商行业蓬勃发展,一些商家售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商誉。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有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从维护平台商业信誉,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的角度出发,平台也需要对进驻平台商家加强管理,清理“害群之马”。约定带有惩罚性质的高额违约金,有助于提高商家违法成本,遏制网络售假行为,维护正规商家、消费者和平台的共同权益。

上述案件中,某商家与京东公司签订在线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出售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商家公然售假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有违基本商业伦理,属于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一方面增加了平台的治理成本(包括对商家进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以及受理消费者投诉,予以先行赔付等),也扰乱了平台的经营秩序,给平台商誉带来巨大损失,需要付出代价进行修复。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判决商家赔偿百万元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

无独有偶,近期多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均支持电商平台打假,肯定平台规则效力。比如,在抽检发现景德镇一家公司名下店铺售假后,某电商平台对该公司6家涉案店铺采取了相关限制措施,扣划货款共计112416.51元,并将上述扣款以现金券形式赔付给对应订单的消费者。为此,景德镇某公司将平台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景德镇某公司售假已构成违约,平台对其开设的店铺采取限制措施、扣款赔付消费者等行为均有合同依据。

正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电商平台主动打假,说明电商平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在逐步提升,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电商平台行使自治权、制定惩罚性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就此而言,网商售假判赔百万违约金并不冤,这样的硬核规则对平台和消费者是有利的,最终对商家也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