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善意文明理念 切实提升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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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07-21 11:49:37

夏从杰

善意文明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之后,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重要时期,基于强制执行公权力应具有的谦抑性、审慎性,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减小对被执行人权益以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理念,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减小强制执行力度,而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小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果断依法精准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法审慎适用拘传、拘留、失信惩戒、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确保强制措施的采取合法、必要、合理,做到精准打击,避免强制措施滥用。实践中,不问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以及有无抗拒规避执行行为,一律适用拘留、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家属或亲朋好友提供执行担保以及筹款借款,这种执行现象不是依法善意文明执行,应予避免。

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要在依法规范执行基础上,充分考量执行行为的妥当性。执行行为不能超出民众朴素认识,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要根据执行场景、特殊时点等因素,评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执行措施符合善良风俗和群众感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在婚礼、丧葬、寿宴等特殊时点以及“除夕”“清明”等重大节日,要严格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把握好执行时机,避免执行措施违反善良风俗。实践中,执行人员要避开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注视,再强行将被执行人上铐带走。执行人员应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在妥善安置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伤害。

贯彻善意执行理念,要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遵循执行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对可以分割登记的不动产,协助当事人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出标的额部分的查封;能“活封”的不“死封”,继续使用查封财产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允许继续使用,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发挥;严格依法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畅通救济渠道,符合删除或撤销条件的,应当及时删除或撤销等等。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