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途的安全”需要刑法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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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20-07-01 15:12:33

王梓佩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分组审议中,多名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写入修正案,创立相应罪名,加大量刑力度。借此次修法之机,将冒名顶替上学行为纳入刑法管辖范畴确有必要。

首先,冒名顶替上学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适宜采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

从个人层面看,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直接剥夺了他人的受教育权,更窃取了他人的前途命运——被顶替者的损失甚至不限于冒名者当下拥有的文凭、工作和生活。谁能说得清,刚被高校录取的学生,未来有多少可能?多年后发现被顶替,又怎能算得清其间种种蹉跎?冒名顶替上学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无疑远远超过窃取普通财物。

从社会层面看,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侵损了教育和考试制度的公平性。时至今日,高考仍被很多人视为改变命运的机会,这份信任建立在考试选拔机制公平的基础上。对于冒名顶替上大学,公众除了看到个别人舞弊,也会对社会有序运转、阶层有效流动产生怀疑,更有甚者会起意效仿,加剧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冒名顶替上学虽然危害深重,但在刑法中尚无对应罪名,存在立法空间。

现行刑法中,冒名顶替上学事件的参与者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罪名,冒名者本人却可能因家人一手操办而“置身事外”,没有受到与行为恶性、所获利益相对等的惩罚。曾引起广泛讨论的齐玉苓被冒名顶替一案,冒名者陈晓琪及其父最终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

此次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从不同角度提出修改建议。例如增设“冒名顶替入学罪”,直截了当打击冒名顶替行为;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使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有力的维护。笔者倾向于设立“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的提议。一方面,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实质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另一方面,该罪名也能打击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从事其他活动者,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力度,弥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与身份信息有关的既有罪名之间的缝隙。

最后,利用刑事手段打击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或可收到较好的惩戒效果。

众所周知,刑法是公民权利最后的、最有力的保障。当一种行为被刑法确认为犯罪,行为人面临被剥夺人身、财产权利等代价,社会公平正义将得到维护。而刑罚的作用除了惩罚还有教育,它昭示着社会对怎样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人们在作恶前至少会对行为后果有所权衡。替考入刑后,高考作弊情况有所缓解,是个很好的例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提到,我们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出行安全”“舌尖上的安全”,更要维护“前途的安全”。“前途的安全”需要刑法特别守护。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