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留守儿童,更需要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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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
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专门做出规定,这无疑是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进行了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可是,值得引起思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监护人、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对于监护失职,只对监护人做出各种规定显然是不够的。且不要说不少外出务工人员将孩子丢在家里本就是无奈之举,自己在城市里容身已是不易,无法兼顾孩子,就拿“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来说,是否有联系,交流是否有效,谁来对此进行监督和追责?
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神奇亲子园”的公益早教课堂致力于服务0-3岁流动儿童。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波 苏韵桦 摄
除了对监护人进行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社会支持系统的完善。比如,如果打工的地方能够有社会机构为孩子的教育生活提供方便,更多父母就不会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再比如,儿童权益失损后,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够取代父母成为监护人,为处于困境中的孩子提供完善的替代性监护。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持续完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护伞。
(责任编辑:马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