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第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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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因为被强制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动物园年卡办理者郭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涉及是否过度采集公民生物特征信息等话题,引发广泛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唤醒公民信息保护意识
■丁家发
信息化时代,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被广泛使用,但也带来了安全隐患问题。比如不法分子获取人脸信息后,可以通过软件合成制作动图,顺利通过部分软件的人脸认证,进行侵犯他人名誉、伪造他人证件、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相比常规数据,人脸、声纹、虹膜、指纹甚至步态有极大的不可控性。它们是个人生理特性的唯一对应,具有不可更改的特点。传统物理信息则相对可控,手机被骚扰了可以换号,密码不安全可以改,个人生物信息一经泄露,终生存在风险。
针对生物特征信息采集储存,我国已有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例如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属于敏感信息,要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但在现实中,许多企业还没有建立起自觉性。
这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警惕。现在,许多人对线上线下要求“刷脸”“按指纹”感到无所谓,不仅不了解其中暗藏的安全隐患,还“积极”予以配合,这是非常危险的,应引起重视。
警示监管须全面“升级”
■张国栋
在这类案件中,公民个体由于技术知识、举证能力等处于劣势,难以很好地捍卫个人权益。破解之道,显然离不开司法作为,以及法律完善和公民日渐“觉醒”。
在民法典施行在即,个人信息保护法加速出台的背景下,以后公民信息保护的案件可能会增加。其中除了个人提起民事诉讼以外,还可能出现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或者消保委组织公益诉讼等。司法对此如何作为,以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规范商家经营,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好公民信息,自然是绕不过的现实课题。
“刷脸第一案”也对信息保障机制提出挑战。相关部门要与时俱进,紧跟科技发展的脚步,正确认识到科技的两面性,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完善抵御风险的措施。特别是鉴于个人生物信息的风险性,行业主管部门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和许可机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扩大监管覆盖面,不允许任何机构以各种借口无视用户权益与意愿。
“刷脸第一案”的启示
■张智全
只因动物园采集了自己的人脸信息,郭兵便将动物园告上法庭。也许在某些人看来,这是小题大做,甚至是多此一举——在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已司空见惯的现实语境下,不少人一般都自认倒霉,鲜有讨说法的先例。但正是这样,才凸显了“较真”的价值。
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难免会被采集利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互联网机构可以随心所欲,甚至得出“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的臆断。今天,一些企业的有恃无恐,正凸显了公民权利之孱弱。郭兵敢于较真,体现了一个普通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彰显了依法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决心和勇气。这是推动法治进步、完善社会治理的不竭源泉,值得充分肯定。
尽管“刷脸第一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只具个案意义,但如果有更多的“郭兵们”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其觉醒的法治意识必将为公民个人信息筑牢安全“防火墙”。我们期待更多人能站起来,对店大欺客的平台说“不”,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丁建庭
(责任编辑:林楠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