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益诉讼筑牢自然遗迹保护“法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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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5-20 09:05:30

张智全

由检察机关对损毁自然遗迹的攀岩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产生示范意义强、警示威慑作用大的法治正能量,有助于培育用公益诉讼保护自然遗迹的法治氛围。

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3名攀岩爱好者使用电钻、挂片、绳索等工具,攀爬到世界自然遗产地江西三清山标志性景观之一的巨蟒峰景点岩柱体顶部,对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2020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三名一审被告人除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需要承担刑责外,还需要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并赔偿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5月19日《成都商报》)。

稍有地理常识的人都知道,自然遗迹抗破坏力弱,一旦被破坏,其修复的成本十分高昂,甚至在很多时候根本不可能修复,只能留下永久遗憾。也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对破坏自然遗迹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明等3名攀岩者在攀爬巨蟒峰时,用铁锤将20多颗膨胀螺栓钉入岩体,造成天然蟒峰不可修复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被依法追究刑责后,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彰显了用公益诉讼筑牢自然遗迹法治保护墙的司法价值导向,这对遏制破坏自然遗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助力自然遗迹地质地貌的修复,都具有深远意义。

公益诉讼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自然遗迹是大自然在亿万年进化中留给人类的珍贵古迹,具有典型的公益属性。通过公益诉讼严惩损毁自然遗迹的不法行为,符合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当前人为损毁自然遗迹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实语境下,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胜诉,显然对损毁自然遗迹的不法行为具有直接的现实警示意义。

近年来,户外攀岩活动十分风靡,由此导致的损毁自然遗迹不法行为多发。尽管司法对此旗帜鲜明地予以严惩,但多数时候只是单方面地或追究刑责或追究民事赔偿责任,鲜有对违法攀岩、破坏自然遗迹者进行刑责和民事赔偿责任双追究的先例,尤其是公益诉讼不能与刑责追究的同步,更是在客观上让违法攀岩者产生了“蹲了监狱就能免赔偿”的错误认识,难以弥补其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及时唤醒民事公益诉讼,让任性的攀岩者在领受刑罚之余,又在经济上有切肤之痛,也就成了遏制损毁自然遗迹不法行为的优选。

更为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对损毁自然遗迹的攀岩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产生示范意义强、警示威慑作用大的法治正能量,有助于培育用公益诉讼保护自然遗迹的法治氛围。一旦该类公益诉讼能够“遍地开花”,那么损毁自然遗迹的攀岩者,面对“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必然寸步难行,这更有助于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自然遗迹的过程中,充分彰显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

总之,筑牢自然遗迹保护“法治墙”,既有必要对损毁自然遗迹者严肃追究刑责,更有必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步跟进对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如此才能对其形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双覆盖,倒逼其在牢狱之灾和经济赔偿“一个都不少”的警示效应威慑下尊法守法,进而减少直至消除损毁自然遗迹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