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玩球“自甘风险”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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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20-05-18 18:03:24

李英锋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针对“自甘风险”规则有这样的规定: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那么,跟朋友一起踢足球、打篮球,一不小心被对方碰到受了伤,到底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孩子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了伤,学校到底担不担责?

在一些身体接触多、对抗激烈的集体性体育活动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有人受伤是家常便饭。如果是无关大碍的小伤,没人会在意,但如果到了伤筋动骨甚至更严重的程度,牵涉到不菲的治疗、误工等费用,明显影响了学习、生活或工作,那么,受伤的一方就很可能产生索赔的念头。实际上每一年都会有一些参与者因在自发性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而起诉索赔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原则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一些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伤情由正常的动作引起,所谓的“致伤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已经有了一定的司法基础。有的法院则认为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致伤者”赔偿或补偿部分损失。还有法院认为“致伤者”构成侵权,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同的纠纷,不同的判决,容易引发争议,也容易让相关体育活动参与者产生困惑,既不利于精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也不利于规范调整相关体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针对自发性文体活动明确“自甘风险”规则,契合了一些文体活动的特点,也完全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高强度的体育活动中,身体接触和对抗是活动的一部分,也是竞技运动的魅力和特点所在。如果自愿参与者在进攻、防守、拼抢等环节受伤,对方的动作在正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那么,这种受伤属于一种意外,而并非被侵权,对方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因恶意违体犯规致人伤害,才存有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受伤也是体育活动的一部分,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在自愿参与足球、篮球等对抗激烈的体育活动时,都应该有一定的认知和心理准备,都应该视为甘冒风险,这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观基础。

自愿参与文体活动“自甘风险”规则符合运动规律,能够鼓励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能够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能够促进竞技类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健身。在司法领域,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司法裁判行为,公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当然,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法院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这才更符合依据事实和法律精准定性、精准办案的法治要求,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体育精神的内涵。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