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权编: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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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05-18 07:34:50

刘武俊

目前的物权编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众所皆知,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次会议将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一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目前的物权编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这样的立法方式有利于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效,也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民法典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作“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这次提请审议的物权编草案诸多亮点贯穿着一个主题: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即将审议的物权编草案聚焦了诸多经济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诸如,如何破解小区业主维权难?居住权制度如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对于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编草案均作出了回应。

现实中,物业公司侵吞小区电梯广告收益等侵害业主权利问题可谓司空见惯。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强化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让资金不再“沉睡”。对于一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草案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居住权制度,也有专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焦点。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作出原则性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一个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此外,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草案也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笔者期待也相信本次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能够从民法典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真正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