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呵护民众“宁静权”须法律长出更多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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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5-13 15:54:26

李英锋

噪声污染被称为“慢性毒药”,是健康的隐形杀手,而法律则是一道隔音屏障。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标准、封堵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隔音消音功能已经势在必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颁布施行至今已二十余年,已难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良好声环境的更高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需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5月12日《法制日报》)。

午夜,一帮迟归的年轻人在小区的道路上,在他们开着窗户的房间中大声吵闹、歌唱;凌晨四五点钟,清运垃圾的车辆叮呤咣啷地冲进小区,引擎轰鸣声震天响,嘶吼着吊放垃圾箱;中午,一群人在楼底下旁若无人地大声寒暄;楼上不知谁家的跑步机声嘎吱嘎吱,声声入耳;至于狗吠声、汽车喇叭声、装修的电钻声、广场上的巨大音乐声更是此起彼伏……这是近年来笔者脑海中储存的 “噪声档案”,也是影响笔者休息、学习、休闲的污染源,让笔者感到非常烦躁、苦恼。

我们生活在有声的世界,却需要宁静的环境。与笔者一样,不堪噪声污染之扰、深受噪声污染之害的大有人在。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仅次于大气污染,排第2位。不仅是投诉,近年来因不堪噪音污染提起诉讼的事情也时有发生。(2019年12月20日人民网)公民宁静权与其所处的声音环境密切相关,因噪声问题引发的纠纷以及投诉、诉讼逐渐增多,说明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民众的“宁静权”意识越来越强了,对“宁静权”的需求越来越高了。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1月2日新华网)显然,“宁静权”属于“生活安宁权”的范畴,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的立法层面对民众的“宁静权”需求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然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承担具体保障“宁静权”责任的法律,却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理顺、责任划分不清、执法保障手段不足不硬、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比如,对很多噪声污染问题,生态环境、公安部门都有管理职责,在现实中很容易发生扯皮(有的地方还由城管行使部分噪音防治职责);各部门的追责手段多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罚款,但并未明确罚款的标准范围,罚多罚少都可以,给随意执法留出了操作空间,也不利于遏制噪声污染行为、树立执法权威;未明确社区、物业单位的生活噪音防治责任,不利于从源头减少噪音污染。相关法律已经滞后于民众日益增长的“宁静需求”,也难以满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实际上,很多人遇到噪声污染,要么束手无策,选择无奈地忍受,要么选择私力解决,而即便一些人选择投诉举报或诉讼,也常常遇到举证难、处置时间长、程序复杂等问题,不见得能起到多好的效果。

噪声污染被称为“慢性毒药”,是健康的隐形杀手,而法律则是一道隔音屏障。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配套标准、封堵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隔音消音功能已经势在必行。呵护民众“宁静权”需要法律长出更多牙齿,立法部门应该充分调研,征集民意,全面汇总噪声污染问题,像之前武装环境保护法那样武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理顺防治管理体制,设计更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置体系,强化执法保障措施,赋予监管部门更丰富更有力更规范的干预追责手段,并通过修法增强全社会声音排放自律意识和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法律的隔音功能增强了,民众“宁静权”就能得到更多保障。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