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请假”岂能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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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发布时间:2020-05-09 06:14:59

练洪洋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提到了“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若说手机已成为人体的“新器官”,那么,微信就是我们的“第二张嘴”。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强大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交工具,在许多单位,微信群俨然成为单位办公室之外的“流动办公室”。领导布置工作任务、同事讨论工作进展、员工向单位请假等都在上面进行,大势所趋,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妥。因为大多数时候都是和谐的,一旦发生纠纷,一些问题也许就会浮出水面。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个案:某地一销售公司业务员,经常在外面跑业务,来不及到公司打卡,就会在微信工作群里请假。突然某一天,公司以她一个季度缺了10次打卡记录为由将她辞退,结果引发劳动纠纷。或许只有到这个时候,我们才会恍然大悟,原来微信只能“微信”——不能全信。

情理上,微信请假肯定要算数,只要主管领导同意了。如果员工在微信上请假不算数,那么单位领导在微信群上布置工作任务,员工是否可以装作看不见而置之不理呢?本质上,微信和电话、电子邮件等通信工具并没有本质区别,应该享受同等待遇。法律上,类似微信请假一类的行为确实存在一些不确定性,让法官很难办。

首先,电子数据存在着易过期失效、被断章取义、遭恶意篡改等先天缺陷,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面临巨大挑战,加大了调查取证成本。其次,电子数据内容模棱两可、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也成为难被采纳的原因之一。比如说,对于微信请假行为,对方回复“嗯嗯”“知道了”“收到”,或者干脆一个微笑表情,你能确认对方已经同意了吗?真正打起官司来,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应用场景不断丰富,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在持续更新。因此,立法和司法都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科学采纳电子数据,使法律与社会保持同频共振。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