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疫情防控期间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0-04-28 17:04:56

王新亮 纪松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召开的座谈会上强调,要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为实现“六保”提供精准司法服务。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生产秩序将加快恢复。笔者认为,在此形势下,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在依法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一是要树立大局意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民营企业面临停工停产等困境,发展受阻。对此,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进一步完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护航作用,找准服务民营经济复工复产的结合点、切入点,一以贯之、毫不动摇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同时,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引导法院广大干警,不断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的责任感,夯实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基础,并细化政策支持,找准服务民营经济重点,通过出台系列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将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是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思维,落实好依法平等保护要求,着力为企业创造发挥作用的空间。一方面,要立足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加强民营企业平等刑事保护,依法惩处妨害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为民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并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围绕做好“六保”工作,强化民商事审判保护职能,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和保障民生的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金融借款、企业用工等案件纠纷,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融资法治环境,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要强化服务理念。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无法替代。人民法院要强化服务理念,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聚焦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要着眼细微处,加强与民营企业联系,针对生产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困难,切实为企业开出司法“良方”。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并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通过制作风险提示告知书等形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涉企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工商联、商会等常态化联络机制,帮助协调化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并通过“法官宣讲团”和“审务进园区、进企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为当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