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案-件比”作为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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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4-28 16:49:27

检察日报评论员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为什么强调“以‘案-件比’为核心”?这反映出新时代检察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跳出检察看检察”,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视角为着眼点,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检察办案成效。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务实之举。

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公正实现是否高效,是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衡量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两把尺子。同一个“案”,在诉讼中生成的“件”越多,意味着经历的办案环节越多、办理的时间越长,与此相应,当事人被“折腾”的次数也就越多,因诉累而产生的不满也会越强烈。设置“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的初衷,正是要求检察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司法评价。

“案-件比”的意义不止于此。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要求检察官必须把必要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求极致”决非口头一说就能办到,也不是光有“司法为民”的责任感就可以实现,而是要求检察官必须有过得硬的真本事。因此,设置“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也是倒逼检察官主动提升素质、能力,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更高要求的硬举措。

把“案-件比”作为案件质量的核心评价指标,同时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那些被纳入“件”的办案环节,表面上看都有法律依据,之所以说它是不必要的,是因为如果把上一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这些环节就可以避免。原本可以避免的环节在办案中出现甚至反复出现,必然导致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占用有限的办案力量,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将其纳入负面评价对象,引导检察官在办案中把相应的空转环节挤掉,无疑将极大节省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总之,“案-件比”是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各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核心指标。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一核心指标的重要意义,深入领会其“程序优化、诉讼便捷、效率提升、当事人满意”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引领检察官改变传统的办案观念和工作状态,从保障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高度,在办案中求极致、过得硬,努力实现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三个效果”最优的办案目标。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