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涉疫劳动者撑腰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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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20-04-22 11:17:01

张智全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萍最近常接到一些有关劳动权益保护的咨询电话。“由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职工遭遇了无法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的现象,更有甚者,由于身处疫情严重地区,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因地域、籍贯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甚至辞退。”刘萍说。如今,随着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解聘涉疫员工,将触碰法律红线(4月21日《中国青年报》)。

4月20日,最高法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说,这对今后涉疫情劳动纠纷民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能够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以防控疫情之名解聘涉疫员工。

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让一些企业员工不幸感染了新冠病毒或被依法隔离,也让一些企业为渡过经营难关而面临解聘员工的艰难抉择。平心而论,在疫情冲击下,企业解聘员工是迫不得已的无奈选择,只要解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然而值得警惕的是,也有一些企业以自救为挡箭牌,对患有新冠肺炎或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任由其蔓延,不但会让员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也会让疫情期稳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地,最终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坚决遏制。此番最高法针对一些企业非法解聘涉疫劳动者的不良势头,及时出台指导意见,重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用意正在于此。

打着防控疫情的幌子,对涉疫劳动者任性解除劳动关系,不但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体现,而且涉嫌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部分企业借口应对疫情经营困难,非法解聘涉疫劳动者,已完全背离了法治轨道,司法对此就应坚决说“不”,依法为涉疫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撑腰。

少数企业之所以借防控疫情之名,对涉疫劳动者行非法解聘之实,除了基本法治意识欠缺和只注重眼前利益的短视外,也与司法对此类不法行为的依法惩治未能形成常态有关。虽然目前我国已在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和禁止就业歧视方面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疫情发生后,人社部等职能部门也就保护涉疫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受制于维权意识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的掣肘,涉疫劳动者依法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畅,难以对企业的非法解聘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再加上司法“不告不理”的固有被动属性,更是让司法难以常态化地对企业非法解聘涉疫劳动者的不法行为保持威慑。

故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司法及时对企业非法解聘涉疫劳动者的行为予以喝止,既是对企业的法治警示,也是对涉疫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更是对公平正义的有力维护。相信随着最高法《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执行,那些借疫情防控之名而对涉疫劳动者行就业歧视之实的企业,必将为此付出法律代价,并在这种代价的倒逼下,自觉收敛非法解聘行为。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