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坍塌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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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4-16 14:53:06

王明芝

2020年3月7日晚,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南环路发生楼房坍塌事故,导致多人被埋。发生坍塌事故的楼房是泉州市鲤城区欣佳快捷酒店,此酒店于2018年6月开业,在疫情发生以后被泉州市鲤城区改造为区级医学观察点,用以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据官方调查数据显示,里面被困人员有71人,其中包括几名医护工作者。截止至3月12日11时04分,最后一名被困者被救出。

事故共造成29人不幸遇难。疫情期间的楼房倒塌事故一时间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引来无数“吃瓜群众”围观。

据官方数据,坍塌酒店共有7层,属于钢结构房屋。该建筑建设于2013年,在2017年之前,坍塌建筑一楼是汽车维修的销售店铺,二楼至六楼每一层则是开阔的大厅。直至2018年开始大楼逐步被改造成欣佳酒店,将楼上空间隔成数个小房间,并于当年6月开业,酒店有各类客房共计66间。该事发建筑一楼共有6间,其中2间原为超市,今年春节前被房主收回改装。而3月7日事故当晚,房主接到现场施工人员的电话称,在进行作业的一楼房屋一根柱子发生变形,仅在三四分钟后,整栋楼体全面坍塌。

3月11日下午,泉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欣佳酒店在建设改造以及审批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初步定性为该起事件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个酒店违法建设,多次违规改建,长期造成安全风险隐患的漏洞和盲区,进而造成了此次惨剧的发生。

据安徽公共频道报道,国务院成立了“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组”对相关事故成因进行调查。   

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泉州该楼房坍塌事故不仅引起“吃瓜群众”的网上热议,而且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29人死亡这样一起特重大事故中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责任,笔者根据民事、刑事、行政不同领域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全方位思考分析如下:

一、民事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本案中主要的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分析:《侵权责任法》颁布时间晚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有冲突时,应当适用《侵权职责法》。《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范畴,效力上《侵权职责法》高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优先适用。

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被侵权人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事件的民事责任,做如下分析:

1、建筑物本身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法条可以解读为两点:其一、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二、如前述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发现了其他责任主体,则由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单位向其行使追偿权。

2、如果建筑物本身质量合格,是否还有其它责任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房屋坍塌并不一定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造成的。日常生活中,不少建筑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为了最大化利用空间,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存在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如果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坍塌,那么相关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

3、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本次事故中一共29人遇难,多人受伤,民事赔偿责任严重。那么,有读者会问,到底应当如何准确的确定每一项的赔偿数额呢?下面来看一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关于”同命同价“问题,即该事故中29名死者及多名伤者的民事赔偿是否应按照一致标准进行赔付?   

"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同命不同价"这种制度在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解了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同命不同价"指生命不能和钱财来衡比。

虽然,笔者注意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有如下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但是,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实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为落实该意见,最高法决定在2019年内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现笔者摘录《意见》的三个部分内容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巩固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立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统一入口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

(十七)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兜底工作,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好困难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二十八)完善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环境。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同命同价”的进展情况: 

据澎湃新闻2019.12.13报道,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赔偿不分城里和乡下。其案件为南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12月11日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郭某按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获得了伤残赔偿金近7万余元,而不是老标准的2万余元,相差3.5倍。

笔者更是关注到,《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的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3月13日上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齐村法庭采取室外露天方式,开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原告左某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17.5万余元。这是自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首例按统一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也从此拉开山东省同人同命的司法赔偿认定序幕。

在此,虽然法律条文中用的是“可以” ,而不是“应当”,但是"同命同价"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那么,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信泉州官方调查组会向全国人民公开调查结果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刑事责任:

鉴于外界对事故发生了解不多,本文仅从以下四个罪名进行分析。

1、是否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如涉及上述情形,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中业主在装修时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坍塌,那么可能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职务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造成十人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将处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存在徇私舞弊情形,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事故中可能涉及责任的部门有消防验收、安全管理等部门。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三、行政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房主若存在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行为,将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存在大量事故是业主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所致,那么在业主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物业公司是否进行了告知和监管义务?日常生活中,承重墙或承重部位不能进行改变,其它部位也不得违规增建、拆除。如果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发现违规行为后没有及时制止,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相关的物业公司也会受到行政处罚,物业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警示与思考:  

楼房坍塌事故一般都是群体性事件,人命关天,为了防止重蹈覆辙,呼吁各地相关部门应该尽心尽责,做好新楼建设安全监管的同时,也要对城市的老旧楼房进行全面普查,尽心做好危房普查工作,未雨绸缪,把生命放在第一位,才能避免更多悲剧发生。

本事故的最终定性是什么,涉及的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责任大小及划分问题,有待国务院“泉州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调查组”给出最终答案。

(本文仅代表个人法律观点及法律分析,与任职单位、党派、上级主管部门均没有任何关系)

(责任编辑: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