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立法规范收视率,关键要提高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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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4-14 14:55:01

张西流

建立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立法规范收视率,治理收视率造假行为,关键是提高执行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3日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4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不可否认,对于广播电视行业来说,收视率就是硬实力,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广播电视台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收视率的竞争。也正因为如此,唯收视率是举,成为广播电视行业一种公开的秘密;而收视率造假,也成为广播电视台之间心照不宣的一种潜规则。基于此,广电总局出台相关规定,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也表明治理收视率等造假行为有了法律规范。

事实上,早在2018年12月,由国家广电总局委托广播电视规划院基于自主技术建设的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正式开通试运行。据介绍,相比过去日记卡和收视率测量仪等两种传统的样本户采集方式,新建立的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不仅更适用于当前电视节目观看方式多渠道、多样化的新趋势,而且通过数据抗干扰能力的提高,有望从根本上治理收视率造假问题。可以说,新系统的运用,是对收视数据采集和应用的一次重大革新,也为收视数据的统计和应用提供了更丰富的可能性。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虽然收视率举足轻重,但并不代表广播电视台的综合实力。这是因为,收视率只反映出一档节目或一部电视剧的受观众欢迎程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时效性,并随着时间和节目内容的变化而变化。而衡量一个广播电视台的综合实力,除了收视率、营业收入之外,还包括覆盖、市场环境、成长性、品牌影响力、团队、内部机制与管理等因素。可以说,如今广播电视市场,已经进入到激烈的竞争时代,在受众总量有限、新媒体不断崛起的背景下,电视媒体竞争,已经进入到收视、覆盖、品牌、资源等全方位的比拼阶段。

可见,建立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立法规范收视率,治理收视率造假行为,关键是提高执行力。如何建立更科学的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如何加大对干扰收视率调查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需要主管部门给予更具体、更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同时,广播电视媒体应摒弃“唯收视率是举”的功利和短视行为,代之以覆盖、品牌、资源等全方位的研发;特别是,应致力于节目创新、品牌打造,以此消解收视压力和创收压力,利用各地区的地域差异性,争取频道特色化,进而打造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