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权”须落实到双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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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
医务人员的“避险权”绝不是简单的“一避了之”,而是医院乃至政府层面对医患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草案》给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安排,其中最令人耳目一新的就是明确赋予医护人员“避险权”。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暂停诊疗,这一提法过去是很少见的。据了解,医生的“拒诊权”在医疗系统和公共认知中,一直是被回避、被虚置的(4月6日《法制日报》)。
医务人员在受到暴力威胁时是否有拒诊的权利,一直都有争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条规定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将禁止拒诊作为了医生的基本职业伦理。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生有“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在受到暴力威胁的特殊情形下,医务人员职业伦理与人身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医患关系紧张的语境下,医生往往会比较谨慎,即使在遭遇暴力威胁时,很多还是会选择忍辱替患者诊疗或者完成护理。而如此处置既容易助长伤医的不良风气,也让医务人员集体的职业尊严受损。正因如此,医疗系统一直以来就有呼吁出台相关避险保护制度的声音。
此次,《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出“避险权”,是有针对性的创新设计,探索意义值得肯定。其意义首先在于,对医务人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维护,向社会传达出不能因患者病重病急,就可以无原则突破底线凌驾于医务人员安危之上,保证了基于人道主义的医患关系的平等。
当然,医务人员特定情况下的拒诊,并不是对患者进行“惩罚”和对抗,即并非你用暴力威胁医生,医生就不给看病并拒你于诊室之外,而是作为保护他们远离伤害的机制。因此,相关草案提出的是“避险权”而非拒诊权,规定表达的是“暂停诊疗”而非“拒绝治疗”。
这也要求,一方面医务人员背后要有系统的制度保护撑腰,避险保护不能是医务人员个体的战斗;另一方面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利,不能因为保护医务人员而受损,这也就意味着对医务人员的“避险权”要作出一定的限制。
所以,“避险权”无论是写入法律还是最终成为实践中运用的制度,必须落实到双向保护上,具体而言,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处理特定情形下医患关系的回避制度,这样可以在伤害发生之前,留下缓冲的空间,如在不耽误患者诊疗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患者交给其他医务人员及时处理。这也意味着,医务人员的“避险权”绝不是简单的“一避了之”,而是医院乃至政府层面对医患双方权利的平等保护,只有科学细化保护设计、提高制度对矛盾的容纳与化解能力,才能更好地理顺、改善医患关系。
(责任编辑:马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