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可知风险,法律也有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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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4-01 18:01:39

侯学宾

新冠病毒带给人们的阴霾依然没有散去,甚至已经在全球蔓延。面对新冠病毒,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同的制度在应对新冠病毒疫情上各有其成效,但也显现出一些共同的手忙脚乱。


类似新冠病毒的风险对法律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具有公共性特征的风险,人们开始反思经由法律建构的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改进的方向。比如系统性公共应急制度相对完备的情况下,为何政府组织面对不可知病毒风险依然会应对失措,而且这种情形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制度独有,而是呈现出一种普遍性特征。


这种普遍性的特征在国内国外都有所体现。面对新冠病毒防控工作,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区域之间的防疫机制可能会各行其是,导致防疫效果大打折扣。比如近期各地健康码的相互承认问题,还有复工之后如何避免不确定风险带给人们的歧视问题。面对疫情在不同区域的先后传播,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防控法律机制不仅未能吸取教训及时防控,反而处于不断的相互扯皮和指责中,导致疫情的不断蔓延。


法律制度原本就是为了解决风险以及因此引起的纠纷,比如事先的预防制度、事中的监督制度和事后的惩戒制度。那么这次的困扰是不是因为面对的风险超出了制度设计者的预期呢?风险并不是现代才有的事物,但是不同时代人们对于风险的认识有所不同。法律面对的风险具有确定性的特征,因此人们可以依据法律规避风险及其带来的损失。


正如德国社会学家所言,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人为性、不确定性和系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风险区别于人们常说的危险。比如新冠病毒带来的全球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特别是无症状传染更加令人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中,而且这种风险的影响具有无差别性,任何人都可能被卷入其中,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独善其身,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


面对风险,法律的调控并非没有成本。这种成本不仅涉及到对风险的认识,也涉及到对风险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对于类似新冠病毒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本身就需要依赖于科学的分析,但是对病毒的科学认识也需要时间,或者说科学很难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在实践中,我们看到确诊标准在不断地调整,这个调整的依据就是科学分析的变化,甚至防疫的个人注意标准,在各国的防疫专家口中也有所不同。当科学的结论都尚未确定的时候,风险可能在很小或很大之间摇摆。


对于法律而言,科学标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尤其是在科学结论尚未确定时,法律的裁量不可避免地要加入社会性的考量因素。比如疫情扩散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衡量,这种衡量在难以确定的风险和可以确定的经济后果之间进行衡量时,法律本身就已经显得很无力了。比如应急调控后果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衡量,对不同方面的强调会让法律的调控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种强调风险防控后果,一种强调权利的保障。当科学理性也难以确定时,法律的衡量因素的多元性本身就将应对结果推向一个不确定的境况。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