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食盐专卖司法解释体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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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4-01 17:58:19

史洪举

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决定。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将分别视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3月31日新华网)。

普通人对于最高检废止这项司法解释的背景及深远意义或许并不了解。其实,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销售食盐本身无需再取得专卖许可资格的确认,该行为不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也即,食盐专营制度被正式取消,司法机关将不再对“无证销售”食盐行为定罪处罚。这无疑极大地促进了食盐市场的充分竞争和健康发展,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优质的商品。

所谓食盐专营,主要指食盐的生产、批发、销售需要取得专门的许可,未取得许可者,不得擅自从事该行业,否则就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根据废止的《解释》,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虽然食盐专营制度为消除碘缺乏症、保障居民用盐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专营制度所产生的体制僵化、人员臃肿、效率低下、垄断腐败等现象也不容小觑。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继续实施严格的食盐专营制度已无必要,让市场发挥作用足以保障食盐供应和用盐安全,且可有效消除垄断所产生的弊端。

对此,2014年11月份,工信部确认将取消食盐专营。盐业体制改革后,涉盐企业将可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2017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食盐生产和批发定点制度,食盐零售无需取得专门许可。零售者仅需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后即可自主定价销售。这与之前严格的专营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要知道,在之前,零售食盐即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涉嫌犯罪。

可以说,食盐专营制度改革后,取消食盐专卖的做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有效地释放了市场活力,让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让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我定位,多元经营。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价位各异、定位不同的食盐,而非仅能购买品种单一的“加碘盐”。

当然,放开食盐专营,取消食盐专卖并不意味着对食盐质量问题放松监管。根据有关规定,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从严监管,居民用盐安全并不会因食盐专营制度改革而失去保障。

在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专卖制度取消的背景下,零售食盐自然不宜再按犯罪行为对待。司法机关及时废止相关司法解释的做法,体现出其与时俱进、审时度势的姿态,也让罪刑法定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体现出司法机关既打击犯罪,又保护合法的坚定立场,给市场参与者吃了“定心丸”,让其能够放开手脚参与市场活动,不至于“动辄违法”。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