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纾解企业及员工困难应有平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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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布时间:2020-03-12 17:30:29

张智全

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重点解决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和所属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根据《通知》,从3月起,对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滞留湖北人员,用人单位需按照每月不低于3080元的标准,保障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的日常生活。同时,滞留湖北人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每人每月1540元临时性岗位补贴(3月12日《北京青年报》)。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既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正常开工且仍须对员工支付必要报酬的困境,又让员工面临收入减少所带来的生计保障困难。湖北省1月下旬实施全省“封城”管制措施后,不少外省籍企业员工因抗疫需要长时间滞留,更是加剧了企业用工成本和员工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如何有效纾解疫情期企业和员工面临的实际困难,无疑考验着政府应对疫情的能力。

有人认为,突然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所致,企业连生存都很困难,员工也未上班,要求企业继续给其支付报酬,显然是苛求。而政府作为防控疫情的组织指挥者,本就负有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职责,对疫情下出现的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政府理应有所担当。同时,员工不得已滞留在湖北,实际上也是为政府承担了部分疫情防控义务,政府更应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生活保障困难。

不可否认,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注定了政府要在疫情防控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及时纾解企业和员工在疫情期的相关困难,既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实施疫情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对隔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不少外省籍员工滞留湖北,直接缘于政府为防控疫情扩散所采取的隔离措施。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政府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企业员工基本生活困难的,应依法承当救助义务,而不能把本应自身承担的救助义务转嫁给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履职逻辑和法理逻辑上,政府对疫情造成的员工基本生活困难和企业增加的负担都负有纾解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以公共财政作为兜底对此承担无限责任。由于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的血汗钱,政府用公共财政资对疫情期企业和员工的困难全包全揽,不仅财政难以承受,也对广大纳税人显失公平。对此,既不能把包袱全部甩给企业,又不能只依赖政府的财政投入,而应秉承平衡分摊负担的思维,让各方主体在公平合理的原则内,合理承担各自的负担份额。

此次北京市在纾解疫情期企业和员工的困难时,坚持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的治理思维,在对企业员工的基本薪酬设定最低发放标准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由财政资金对其予以适当补贴。此举虽然很难让员工的报酬达到正常工作情形下的标准,但却保证了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并较好兼顾了企业和政府负担的合理分摊,不失为一举多赢之策。

总之,如何纾解疫情期企业和员工面临的困难,既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关乎员工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集国计民生于一体,无疑更需要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从容应对疫情下的各种挑战,有效化解一切困难,从而为全面打赢疫情阻击战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