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量刑建议上体现依法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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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3-06 15:25:34

余响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检察各项职能,依法严惩涉疫情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截至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已审查批捕1546件1826人,已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随着办案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案件逐步从侦查阶段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两高两部《意见》的要求,充分考虑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特别是用好量刑建议这一有力“武器”,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务人员、正在接受救治的病人进行暴力犯罪的,对以救灾、抢险、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为犯罪对象的,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疫情防控区内实施犯罪的,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在量刑建议的基准刑上,应当比照平时有所增加。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体现从严的要求,在量刑时,还要结合案情,注意量刑起点的把握,在量刑起点范围内,可以考虑较高的量刑起点。如,量刑起点包含有期徒刑、拘役的,一般应当选择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选择中位线以上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从严掌控其从轻、减轻的幅度。对于依法可以并处罚金的,应当充分考虑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建议并处罚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应当慎重使用不起诉,法院也应当慎用缓刑。为了更好地复产复工和贯彻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诈骗、企业合法融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疫情导致合同违约和诈骗等。对于被告人为企业经营者或者对企业发展有关键作为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涉及妨害疫情犯罪的,在适用不起诉、判处缓刑上,可以适当放宽。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认罪认罚的,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的,依法应当适用。在量刑建议上,要加强和法院会商,对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应当在量刑建议中体现从宽,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的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理念。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