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应急思维”建设“应急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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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3-04 17:28:47

傅达林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这既是一种生活经验,更是公共治理的智慧。疫情当前,社会各界都在献计献策,探寻疫情防控之道,“法治”成为其中一个绕不开的重要关键词。连日来,法律界和社会舆论提出了诸多法律上的意见建议,从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到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完善,尽快健全我国应急法治成为共识。

时至今日,“紧急状态无法治”早已成老皇历,法治不仅是常态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同样也是人类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必然选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应急法治的完善与否乃是衡量整个法治体系的关键指标。

吃一堑长一智。从疫情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此急速构建起应急法治,这是我国近年来应急法治建设的主要路径,至今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只是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路径之下很可能藏着一种应急性的思维。这种“应急思维”的典型特征是:只顾眼前,不思长远,甚至忽略法治建设规律和风险治理系统性要求,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想法,一旦应急状态过去,便容易“好了伤疤忘了疼”,对应急法治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谋划。

其实2003年“非典”过后,我国的应急法治就有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折射出“应急思维”的危害:一方面是急速立法缺乏后续精细化完善,疫情过后立法和应急机制建设便容易“刀枪入库”;另一方面,付出巨大代价制定出的法律条文,执行中慢慢被打折扣,类似如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规定,在大多数市场形同虚设,为日后的公共卫生风险埋下隐患。

又比如,此次疫情防控,我们以“中国奇迹”建成武汉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对挽救武汉市民的生命起到关键性作用。那么,此次疫情过后这两座临时搭建的医院将何去何从?如果按照“应急思维”,便是“水来土掩”,疫情结束即可拆除。“非典”过后,北京的小汤山医院就关闭运行。其实我们国家有这么多大城市,应当在重大城市特别是人口千万级的高密度城市,普遍建立包括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助在内的大型应急场所,将平时功能和应急功能融合发展。平时建设就考虑到应急需要,这大概是应急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经济社会越发展,风险系数就可能越高。面对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的风险社会,应急思维可能会出现捉襟见肘的窘境。我们不能期望将安全法治寄托在每一次危机与灾害的警示,无论什么风险与危机,人类应对的体制机制都是相通的。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风险的防范、对危机的应对、对灾害的治理。应急法治并非是独立于法治体系之外,而是我们基于科学与理性,在平时法治体系中作出的未雨绸缪。它或许需要在应急实践中去检验、修正与启迪,但不能仅以应一时之急的思维与方式去建设。

在此次防控疫情过程中,中央一直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坚持依法防控,要求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还专门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部署。相信此次疫情过后,我国的应急法治将更完善更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许是应急法治建设的实践起点,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深化法治实践,真正发挥好法治对应急状态的治理作用,需要人们在疫情过后及时转“应急思维”为“法治思维”,以规律性认识和系统性思维提升应急法治体系的建设水平,并将其严格落实到平时的法治实践之中,以真正提高我们抵御风险抗击灾害的能力。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